投标公司提供 2018 - 2020 的审计报告不合理。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让招标方了解投标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合规情况等。提供 2018 - 2020 的审计报告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不能准确反映招标方所要求时间段内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招标方对投标公司的评估和判断。投标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否则可能面临投标被否决或在评标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风险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多家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遇到下列与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1)甲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019年度计提了近100,000万元的商誉减值损失,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对该事项进行过重大关注,拟将其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2)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乙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以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类型。 (3)审计项目组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丙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包含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更正,丙公司管理层同意尽快更正,A注册会计师认为已得到满意结论。 (4)丁公司于2019年12月起停止经营活动,董事会拟与2020年内完成清算,故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老师你好 银行需要企业提供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但是我们公司是2021年5月24日成立的,财务报告日期是写到2021年12月31日,还是2022年5月24日?谢谢老师
A 公司2018年~2020年均未获取到被投资单位 B 公司的审计报告( A 公司规定需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因此 A 公司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报表上均未确认与 B 公司相关的投资收益。(A公司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当时就是没办法拿到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 2022年 初A 公司获取到了 B 公司2018至2020年的审计报告,于是将与 B 公司有关的2018年至2020年3年的投资收益均计入到了2021年的账上,影响了2021年当年度的利润。请问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吗?还是说应该将2018-2020年3年的投资收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影响以前年度的损益而不是2021年当年的利润。 现在A公司觉得因为当时拿不到报表,无法准确确认计量投资收益,所以觉得将3年的投资收益全计入2021年是合理的,不违反会计法的。 老师,请问A公司做法违反会计法嘛,如果违反,违反的是哪一条呢
2.大地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10日完成对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发现以下情况: (1)公司不愿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的比较会计报表。 (2)公司对2019年度应调整的应收账款800万元作了调整,但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应予调整的其他应收款5万元拒绝调整,(重要性水平为15万元)。 (3)公司有5笔应收账款无法实施函证程序,但已运用其他相关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4)该公司作为一桩商标侵权案的被告。2019年年末公司法律顾及相关审计人员均确认该案败诉的可能性超过50%,且赔偿金额能够合理估计,公司已在报表附注中作了说明,但公司没有确认相应的负债。 (5)该公司2019年度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问题】分别分析上述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何种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20年2月5日,外星审计工作截止,2月12日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有关事项,2月16日,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或披露,并正式签署财务报表,并准备于2月27日召开董事会讨论财务报表,批准对外报出。10月17日,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是2月19日注册会计师诱惑系公司业务纠纷诉讼结案,2月26日,又对该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计,完成最终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重新出局了审查报告,待审查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后认为,下列事项可能影响审计报告(1)是2018年,2019年连续出现巨额营业亏损,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还是合理的并且公司也已经在报表中是四,2018年2019年连续出现巨额营业亏损,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还是合理的,并且公司也已经在报表中适当披露了该事项。(2)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存货余额900万元,有80万元存放在美国已无法实施监盘,并且无法实施其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存货余额900万元,有80万元
a公司注册资金五万元入股b公司占股百分之五十一,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a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
利润表不会变动,资产负债表除了资产应收账款减少,负债里是哪个科目减少。怎么区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执照需要半年一审吗
甲公司张三借调到乙公司,张三工资500,社保单位部分100,由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代缴代发。 甲公司账务处理: 计提工资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社保 100 缴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100 其他应收款—个人 20 贷:银行存款120 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 20 银行存款 480 乙公司向甲公司打款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600 这样做,如果财务上合理,税务上不合理, 那这种情况工资、社保税务合规的计提,缴纳,发放,收款操作步骤的分录怎么做呢?麻烦您指导一下,谢谢老师!(甲,乙是同一集团下的子公司)
显示;您投资总额和投资方信息中投资金额之和不同
老师,公司应付款的收款人去世了,账怎么处理啊
那利润里表的利润会减少。那资产负债表里资产没有变动,那未分配利润怎么减少
企业工商年报,出资状况,如果前一年已经实缴完毕,还需要填写吗
老师。问个问题。甲公司去P银行签发一张支票。购买乙公司材料。乙公司收到后又背书给丙公司。不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A背书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 C付款人P银行 D收款人乙公司
公司只有法人一人,企业年报从业人数填几人?
这个属于邀请招标的方式订的标,EPC总包1.9个亿的金额,
同学你好 投标公司提供 2018 - 2020 的审计报告不合理。 对于邀请招标且金额高达 1.9 个亿的 EPC 总包项目,招标方明确要求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是为了全面评估投标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财务实力、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关键方面。 2018 - 2020 的审计报告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为它缺少了 2021 年这一重要时期的信息。2021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对投标公司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公司在该年度可能有重大项目的完成或新业务的拓展,这些情况对于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如此大规模的 EPC 总包项目至关重要。
他们这属于集团内的公司签的EPC总包合同,投标文件里有规定,先定标,资格后审查
投标公司提供 2018 - 2020 的审计报告不合理。 一、从招标文件要求角度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投标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提供 2018 - 2020 的审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不符,不能满足招标方对特定时间段内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查需求。 二、从项目规模和性质角度 对于 1.9 个亿的 EPC 总包项目,且属于集团内公司签订的合同,更需要严格的资格审查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风险控制。在邀请招标的情况下,虽然先定标后资格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投标公司可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文件。如果投标公司在资格审查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可能会面临取消中标资格、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三、从合规性角度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是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环节。即使是集团内的招标,也应遵循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可能会引起质疑,影响招标的公信力和项目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