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香港与法国的公司名称含相同关键字,但鉴于其名称不同且是不同地区的独立法人实体,从严谨的业务与财务处理角度不应简单归为一个公司处理。

老师,请教个问题,我们业务接了一个新客户,新客户第一次下单金额没超过1万美金,然后现在出货是跟客户另一个供应商一起拼柜报关,货代那边只能写一个公司的名字,客户的另一个供应商金额大,货代肯定是写另外一个供应商的名字出口报关,那这样我们这边怎样处理呢,没有报关单,又会收到外汇款
老师,请问,我们公司在香港公司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现在需要这个子公司代收代付客户的保证金,资金平来平走,我们年底要付给子公司服务费,我公司是国内大陆的公司,我们需要交增值税吗?国内公司拿什么凭证做账呢?香港那边是开形式发票的。
报关单境外收货人与付款人不一致,有没有问题,该怎么解决?因为有很多国外客户他们在香港那边有办公室然后他们汇款就是从香港那边汇到我们账上,但是我们发货的话,报关单上面嗯跟提货单上面都是他们总公司的名字,因为要把货物寄到国外他们总公司那里去,如果说是填香港那边的话,这个货物出不去 怎么解决?
老师,我们有两家公司,一家是深圳的,一家是香港贸易公司,公司名字一样,后缀不一样,深圳的是xxx有限公司,香港的是xxx股份有限公司,我是负责深圳的,我的问题是,我们跟一个客户交易,我不清楚对方是哪里的,但是他给我付了货款,美元到我们香港公司,这钱结汇后好像最终是进深圳公司公账吧,我们没有开票,这个是根据无票收入交税吗?还是说,这笔钱,是香港公司的,跟我们深圳没有关系,
老师 我们国内公司帮香港客户代收了一笔款项 然后因为转账给香港需要业务背景资料(例如交易合同之类的) 因为给代收协议银行柜台没有办法转回给香港 我们通过返还给香港公司的员工归还这个代收款 然后那个员工返还给香港公司 是否可以 会不会有涉税风险 这边能提供的材料就是双方签署的代收款协议
这个月能开上个月的发票吗
帮别人代理记账,公司规模小,没啥太多业务,也没什么人,记账凭证主管审核出纳制单都要有名字吗公司就6.7个人都生产的。
个税利润总额20365.25,应缴纳经营所得税是?
个税利润总额20365.25,交经营所得多少?
老师,餐饮公司,早餐餐标10块,午餐20块,现在知道每个月成本20000,总共用餐人数是2000,早餐1000人,午餐1000人,单人单量成本是20000/2000吗,还是用分配系数,分配出早餐成本和午餐成本,再分别除以早餐人数和午餐人数
什么是无票收入,指的是对公的还是什么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30万和没超过都怎么记账?
现在个人可以开公司抬头的电话费,但备注栏会写个人姓名以及电话号,开这样的发票如何写会计分录?如果是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如何写会计分录?
我们公司系统里面的入库和实体仓库里的东西不一致,入库有时候会晚一些,在做销售出库单的时候就会有一部分东西没有从系统里面过,我做账是以发票来做的,收入是正确的。今天意识到了有一部分东西没从系统过导致没有核算成本,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 1、借:***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再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还有是直接 2、借:*** 贷:库存商品 应交増值税~销项税 例如:赠送样品10万元作为市场推广费,分录怎么做
那销样的成本没有单独核算,都是核算进大货了,这个不做一个公司这个成本也不好弄
这确实会让成本核算变得复杂,可能现实操作中也有公司这样省事,或对会计准则认识深度不一,将其视为一家来核算,这边是建议分开。 另外,尽管未单独核算销样成本且其被核算进大货,但仍可依据样品与大货的价值比例等方法重新梳理成本结构,以区分香港与法国不同主体业务成本,而非仅因成本核算难题就将其视为同一公司处理。
业务不配合,应该说工厂也不怎么配合这一块的核算,怎么账务处理才简单,可不可以做个协议证明下的
这样的话,是可以做个协议,可基于样品与大货销售价格比例分摊成本并制内部协议明确此账务处理方式,虽不精准但可解当下难题。
如果涉及退税的话,外销发票也开同一个公司吧,如果税局老师问起来,怎么解释?
外销发票应依实际交易对象分别开具。若遇税局询问,可凭香港公司样品相关合同及法国公司大货合同等凭证,如实说明二者在业务流程中角色不同,此做法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反映真实业务、规避税务风险。
那之前代账那边已经坐在一个公司名下了,现在给分开是不是反而有问题
你指的问题是不是税务机关引起关注。这个合规行为,解释得清,备好解释证据、合规调整处理,仍可化解风险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