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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公司售卖充电桩给代理商,货款之外按每个充电接口收取保险费2元每个,用于保障充电起火的赔付。对保险公司按每个充电接口1元支付财产保险费用。大致相当于购买保险后加价卖给代理商。请问收支两条线的账务各如何处理。向代理商收取的保险费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何时可以确认收入。

2024-12-17 09: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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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9:46

售卖充电桩 销售时,借 “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 - 充电桩销售” 和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 “主营业务成本 - 充电桩销售”,贷 “库存商品 - 充电桩”。 保险费收支 收取: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保险费时,借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 - 保险服务收入” 和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付保险费时,借 “主营业务成本 - 保险服务成本”,贷 “银行存款”。 收入确认时间:收保险费且开始提供服务后,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如保险期一年,就分 12 个月平均分摊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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