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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说明主要说明你费用的合理性,行业费用比例只是一个参考值。首先你要从费用明细中找出影响费用总额的费用类别,其次要分析此大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从你司提供的费用明细中可以看出工资支出占整体费用的比例很大(约45%),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因为公司清算辞退员工的辞退费用,应计入管理管理费用但是计入了营业费用),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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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立的幼儿园、学校有的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前几年笔者审计一家私立学校,该学校以前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来根据民政部门要求,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所以:私立幼儿园建议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 财会[2011]17号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失效,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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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主体或称会计实体或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会计主体的作用在于界定不同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范围。从企业来说,它要求会计核算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涉及的只是会计主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而不核算反映企业投资者或所有者的经济活动、也不核算反映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说来,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任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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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有、必无说的是现金和银行存款两个科目。 凭证必无是说所填制的凭证中不可以有以上两个科目,有的话会不能保存,一般转账凭证要设置为“凭证必无”。 凭证必有是说所填制的凭证中借贷两方的其中一方,必须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没有的话不能保存,一般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要设置为“凭证必有”。 贷方必有、借方必有就更加明确的设置借方或贷方必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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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着重解决了存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着重解决存货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调整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存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一、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存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货的范围与确认是一致的。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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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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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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