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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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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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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法1.买材料赠送的桶可以在将总价值在桶和材料按公允价值分摊至桶和原材料,这样领用的桶都有成本了; 方法2.赠送的桶可以就帐外建立明细账管理,不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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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会计凭证是根据银行回单做的,而不是银行余额调节表,所谓的未达账项是由于时间差导致的,例如,你开出一张转账支票给供应商,你银行账上已出账,而供应商为及时办理转账手续,钱还在你账上,就是未达账项,需要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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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讲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施工企业不同。其经营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企业征用的土地、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六统一”原则和企业的建设计划、销售计划进行开发经营。 2.开发产品的商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全部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供需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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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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