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 你好!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然保持其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通过“周转材料”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1)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称为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2)属于整体之一部分, 不便或不宜划分, 而其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3)凡相同种类、规格的设备、器具、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虽然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但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 (4)单台电动机其功率为30KW以上(含30KW)应列为固定资产。 (5)成套生产装置上的管道、阀门、仪器仪表、线路在竣工时应列为固定

    查看更多
  • 您好!建议分两步做,借:管理费用-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 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至于计提与实缴有差额的部分,多计提可以冲回,少计提可以补提。

    查看更多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投资后其产权就应由投资方所有转为由被投资企业所有了。当以后该企业将上述土地再转让,就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确定扣除项目时,法规解释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支付的地价款。那么投资入股取得的土地应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按上述规定对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

    查看更多
  • 会计群交流
  • 知识库
  • 财税资讯

微信扫码即可入群!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