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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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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置明细; 26、 应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 27、 预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本科目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 28、 应付工资 本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无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该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照工资类别设置明细; 29、 应交税金 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本科目按照税种设置明细; 30、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科目按照往来单位、个人设置明细; 31、 预提费用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本科目按照费用类别设置明细; 32、 预计负债 本科目核算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实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 6 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本科目按预计负债类别设置明细,并按照单位设置三级明细; 33、 长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本科目按照金融机构设置明细; 34、 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科目按照往来单位设置明细; 35、 受托代理负债 本科目核算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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