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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主体不仅指法人、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合伙企业就是非法人企业单位,也是法律主体,是纳税人。 合伙企业是会计主体同时也是民事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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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成本项目和费用要素都是企业成本核算的内容,同时成本项目一般分为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而费用要素也一般分为针对劳动对象的要素(即材料)、劳动手段的要素(设备等)、和活劳动的要素(人工)。所以二者很容易混淆。 其实,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成本项目是针对产品的,是核算某一产品成本使用的,或者说是分配到某一产品上的各种费用要素,而费用要素则是所有费用根据要素种类的归集。 举例来说,某生产车间发生费用10万元,其中劳动对象要素6万元,即各种材料费用6万元,活劳动要素2.5万元,即各种工资支付2.5万元,其他费用(劳动手段,即折旧等)1.5万元。这是按照费用要素归集。 该车间生产三种产品,其中甲产品的各种材料费用为2万元,人工1万元,其他费用1万元,这是按产品的成本项目核算的。 由此可见,成本项目是针对产品的,是产品的成本项目。而费用要素则不是,两者的内涵相近,外延不同 关于要素成本看看这里:http://baike.haosou.com/doc/565244-598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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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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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已验收入库,按支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1、是不是支付的货款里包含应交税费?2、预付账款在贷方是企业收到货物后应支付的款项,发票账单已到账难道不是付得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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