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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会计从业报名时间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审核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 2015年下半年: (一)南京、苏州报名日期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21日。 (二)常州、连云港、无锡、扬州报名日期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1日。 (三)徐州、泰州、宿迁、常熟、沭阳、丹阳、南通、淮安、盐城、镇江、盱眙、泰兴报名日期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1日。 2015年上半年: (一)南京、苏州报名日期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5日。 (二)常州、连云港、无锡、扬州报名日期2015年2月10至2015年2月15日。 (三)徐州、泰州、宿迁、常熟、沭阳、丹阳、南通、淮安、盐城、镇江、盱眙、泰兴报名日期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5日。 2015年上半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补报名时间:3月16日—3月19日。 江苏会计从业报名方式及入口 (一)访问江苏省财政厅网站(www.jscz.gov.cn),点击首页右下角窗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或进入首页后点击【网上办事】栏目中的“会计管理”,然后点击“会计报名”栏目下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即可进入报名网站。 (二)直接访问报名网址:http://kj.jscz.gov.cn/cityaccount/city.jsp 考生可在以上两个网址中任选其一登录报名,并在报名网址中选择具体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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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1)初始投资会计成本和初始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同。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换入的投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这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换入的投资计税成本一般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 (2)收到补价的处理不同。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也是依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判定的。换入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则可能不存在补价;反之则可能涉及补价。具体到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收到补价时,减去补价后还要加上(或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也就是说收到的补价所产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其确认的金额大小会影响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按税法规定,收到的补价直接抵减投资计税成本,不存在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问题。 对于初始投资计税成本与初始投资会计成本的差异不需做处理,企业只需在备查簿中准确记录该项投资计税成本,作为将来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投资转让损益的重要因素。 2.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损益的确认 (1)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处理上均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按税法规定,因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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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二)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如属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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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二)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如属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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