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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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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觉得你你只是把“恢复记账前状态”的功能显示出来而已,而没有进入到功能里面去进行操作。用友系统用“ctrl H”只是把反记账的功能显示出来,而不是按了之后就完成了反记账。你要点击“恢复记账前状态”按钮,然后系统会弹出一个反记账界面,你可以选择恢复月初状态还是最后一次记账状态,如果你每个月只是记账一次的话两个选择都没有区别。选择点确定后系统就会提示反记账完成。这样才真正实现了反记账的功能。如果你不是以上的情况的话,那就是数据库中凭证的状态没有改过来,这就涉及数据库的操作了,建议让你的软件提供商来帮你们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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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银行和现金业务的票据给出纳做账,其他的给会计做账。如果内外帐实同一个人做的话,外帐的票据可以不复印,在内帐注明是外帐的多少号凭证,或内帐你只要做不能入外帐的部分,如果不是同一人做的话,最好把外帐的资料复印一份给内帐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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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讲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施工企业不同。其经营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企业征用的土地、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六统一”原则和企业的建设计划、销售计划进行开发经营。 2.开发产品的商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全部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供需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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