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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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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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