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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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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4.95
解题: 0.42w
引用 @ 坚持 发表的提问:
请问,新办一个营利性学校,名称是某某学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应怎么核算?是选择小企业制度吗?是按公司性质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吗?
其实都可以,公办是参照事业单位,民办建议参照公司性质。
196楼
2023-02-13 09: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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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回复季老师 那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呢?希望老师详细解答,谢谢!
2023-02-13 10:15:39
季老师:回复坚持具体有以下政策,各地可能不一,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2023-02-13 10:36:08
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61w
引用 @ 大蛀牙… 发表的提问:
出口报关时贸易方式选成EXW,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吗
您好,出口报关时贸易方式选成EXW,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 EXW:Ex Work“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卖方工厂或仓库;风险责任划分:卖方在其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出口清关:买方办理;也就是说所有的报关程序都是买方办理报关的,遵循外管局谁报关谁收汇的原则,如果由买方出口报关,就需要买方收汇核销,所以是不可行的,所以建议企业不要采用EXW交易,如果客户一定要求这种方式,必须由出口方代为出口清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97楼
2023-02-13 09: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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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86w
引用 @ 时尚达人呀 发表的提问:
我们卖货采取买四赠一之类的方式,但是我们现在不想降低毛利率,要是算领用赠送的话,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税,有没有又不降低毛利率还不用缴税的方式呢?
你好!没有这样的办法。因为这2个要求本身就是矛盾的。
198楼
2023-02-14 09: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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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老师
职称:管理会计师 财税师
4.96
解题: 0.39w
引用 @ Amour 发表的提问:
你好,老师! 请问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这种方式是同谁开票给客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有你们开出销项发票!
199楼
2023-02-14 0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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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老师:回复Amour不论是否属于代销,需要向购买方即付款方开具发票。
2023-02-14 09:46:13
Amour:回复潘潘老师 那是那是提供商品方开发票还是代销方开发票?
2023-02-14 10:07:16
潘潘老师:回复Amour代销商开票给客户,销售方有开给代销商
2023-02-14 10:26:10
Amour:回复潘潘老师 那代销方的手续费收入增值税是按销售额正常填?还是手续费填劳务那一栏?
2023-02-14 10:43:23
潘潘老师:回复Amour你是代销当,收取的手续费是按劳务收入进行入账!你收多少手续费就做多少收入!
2023-02-14 11:06:48
潘潘老师:回复Amour你是代销方,收取的手续费是按劳务收入进行入账!你收多少手续费就做多少收入!
2023-02-14 11:17:25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八百度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我蒙圈了 请问:计算捐赠限额时,会计利润中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吗? 计算招待费和广宣费时,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吗?
你好! 就是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科目发生额之和
200楼
2023-02-14 0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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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度:回复蒋飞老师 算广宣费时呢,这两种情况怎么区分的?
2023-02-14 10:16:54
蒋飞老师:回复八百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做为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
2023-02-14 10:39:28
宋艳萍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5.00
解题: 0.49w
引用 @ 胖三斤 发表的提问:
这些计算公式设得可对?实务中工资核算这些公式是像这样设的吗?有补充的吗?比如关于税方面
您好:你在实发工资的计算中,没有减去个税。应该在减除费用后面加一列个税,然后实发等于应发-减除费用-个税。
201楼
2023-02-14 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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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6
解题: 0.94w
引用 @ 高琼1990 发表的提问:
餐饮行业的卤制品是用哪种核算方式计算成本的?具体如果计算呢
你好,自己生产的可以按照生产企业计算成本,按当月领用的材料,工人工资,资产损耗,分摊其他水电杂费入卤制品成本,
202楼
2023-02-14 1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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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4.99
解题: 0.72w
引用 @ 静心 发表的提问:
税法上说的视同销售 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时 有的确认了收入 有的没有确认收入 这个是怎么判断的?
您好,简单来说视同销售自制的产品处置都要视同销售了,外购的货物进行投资,分配,赠送都是视同销售。这个您可以看看税法的规定,实在太多了,不能一一道来了。
203楼
2023-02-15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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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心:回复笑笑老师 老师 您好 对外捐赠 会计上为什么不确认收入??我就是想知道 哪些确认收入 哪些不确认收入 怎么判断的 就例如 委托加工的用于集体福利 视同销售 会计上就确认收入了 而购进的用于对外捐赠 怎么就不确认收入了 我想知道 这是根据什么来判断的 谢谢老师了 真的很感谢
2023-02-15 09:26:33
笑笑老师:回复静心您好,会计上确认收入跟税法的收入是不同的,这些都是规定。这个真不好说啊,内容太多,对外捐赠,增值税与所得税也是不同的。 我建议您去看下税法的知识吧,因为这个我要写的话,也要写好多,大概就是权属发生转移都要视同销售了。
2023-02-15 09:40:10
佟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3.68w
引用 @ 永莹yoyi 发表的提问:
将自产的货物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应视同销售,那视同销售是不是跟平时货物的销售做账方式不一样,分录区别在哪里?
你好,自产的货物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平时销售确认收入
204楼
2023-02-15 09:25:25
全部回复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安详的小蝴蝶 发表的提问:
请教高人,这道题换核算方式了,为什么答案用不到题里8000的数据呢
这个是个误导项,你这里是用不了这个数据的
205楼
2023-02-15 09:47:12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22w
引用 @ 勿忘初心 发表的提问:
老师,你好,请问下超市有联营方式怎么核算呢
按销售产品的进价来确定你们的成本。
206楼
2023-02-15 09:53:59
全部回复
勿忘初心:回复朴老师 老师,联营公司的商品超市不入库存,超市只收销售扣点,比如这个月联营收入10000,超市提20%的点,就是2000,剩下的8000就要付给联营公司,这样理解可以吗
2023-02-15 10:29:02
朴老师:回复勿忘初心那你就按照你的差额来做收入哦
2023-02-15 10:55:14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热心的红牛 发表的提问:
老师,新开办企业核算方式一般都选什么核算方式
你好;  你是做会计制度备案里面选择 月末 加权平均法 
207楼
2023-02-16 09:21:14
全部回复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4.78w
引用 @ A58同城~三亚人才网 发表的提问:
怎么查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用的是那种方式
(1)根据原始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材料、工资费用分配表。   (2)根据原始凭证及耗用材料、工资等费用分配表登记有关明细帐。   (3)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   (4)根据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登记有关明细帐。   (5)编制制造费用分配表。   (6)根据制造费用分配表登记有关明细帐。   (7)将完工产品成本转入产成品明细帐。   (8)已销售产品成本转产品销售成本明细帐。
208楼
2023-02-16 09:32:57
全部回复
千橙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02w
引用 @ Lisa 发表的提问:
税务报道选择核算方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还是独立核算统负盈亏?还是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是指企业自己负责盈利和亏损.企业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原则.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的重要标志. 统负盈亏相对于自负盈亏而言,由上级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盈亏负责. 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对自己所做事情负责.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负责盈利和亏损.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原则.
209楼
2023-02-16 09:45:08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05w
引用 @ ? ? 发表的提问:
老师,设计院的会计是怎样的?我想了解工作核算方式
你好,设计院的会计比照一般企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就是了 
210楼
2023-02-16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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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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