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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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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42w
引用 @ 神勇的老虎 发表的提问:
您好。对于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能会高于劳动合同发规定的的补偿金额,那么这时候的会计和IIT怎么处理呢?谢谢
你好,你高出的这块有发票吗?或者按照劳务来申报了
256楼
2023-03-07 11: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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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苏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3.62w
引用 @ 水云寒 发表的提问:
医院会计和一般企业相比有什么不同之处?相关注意事项呢?
做账原理是一样的 只是有些会计科目不同 可以参考下课堂里的医院相关实操
257楼
2023-03-08 1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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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2.20 发表的提问:
我是保险行业的,我们公司在和客户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会代收客户车船税,然后代缴到税务局,税务局会按一定比例给我们返还,我们用返还的,以奖金形式用于奖励一些公司相关人员,请问这个奖励扣个税吗
你好,这个奖励记入要工资总额计算个税的。
258楼
2023-03-08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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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回复徐阿富老师 为什么个税返还,用于奖励不扣个税,车船税需要呢
2023-03-08 11:31:43
徐阿富老师:回复2.20你好,这个不一样的,个税有明确规定的。
2023-03-08 11:47:04
李卫华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考证讲师
5.00
解题: 0.01w
引用 @ 阿磊 发表的提问:
请教老师现在房地产业土地抵扣税金的账务处理有相关的规定吗,应怎么处理?
有,国税18号文件,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 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 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59楼
2023-03-08 1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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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4.13w
引用 @ 霸气的长颈鹿 发表的提问:
合同规定付现金给2%的价款优惠,怎样处理
按照扣除2%的净额来确认收入
260楼
2023-03-08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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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的长颈鹿:回复轶尘老师 发票怎样开啊?
2023-03-08 12:08:02
轶尘老师:回复霸气的长颈鹿按照净额开具发票
2023-03-08 12:32:47
晓宇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89w
引用 @ 丢丢 发表的提问:
老师,买车保险时,他们保险公司代缴的车船税怎么处理会计分录
您好,同学,代缴的车船税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261楼
2023-03-09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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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42w
引用 @ 感性的大侠 发表的提问:
定向保理合同中约定定向保理业务额度对不对?并将保理合同作为银行与买方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合同,对不?是否违背了保理合同的性质?
定向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贸易下的应收账款来做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贸易不真实。 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262楼
2023-03-09 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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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1.45w
引用 @ 城府、 发表的提问: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不交税的话这个账怎么处理
不交税,不做处理,只需要按加计申报
263楼
2023-03-09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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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3.37w
引用 @ LTH 发表的提问:
签订的环保技术咨询合同书(企业拆迁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及土壤风险评估报告)支付的费用,会计科目怎么处理?
你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264楼
2023-03-09 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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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H:回复紫藤老师 金额较大,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吗?
2023-03-09 11:24:59
紫藤老师:回复LTH金额较大,可以计入成本
2023-03-09 11:38:26
LTH:回复紫藤老师 公司还在建设期(股权转让取得的)
2023-03-09 12:08:16
LTH:回复紫藤老师 金额大概6W左右
2023-03-09 12:31:14
LTH:回复紫藤老师 二级明细科目是什么?
2023-03-09 13:00:52
紫藤老师:回复LTH那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023-03-09 13:14:38
LTH:回复紫藤老师 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二级科目明细是什么?
2023-03-09 13:29:43
紫藤老师:回复LTH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费用
2023-03-09 13:59:18
LTH:回复紫藤老师 可以计入环评费吗?
2023-03-09 14:10:26
紫藤老师:回复LTH可以计入环评费的
2023-03-09 14:28:03
小雯子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32w
引用 @ 和谐的衬衫 发表的提问: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 险费 了 万元、养老保险费 4.6 万元、失业保险费 1.4 万元、工伤保险费 0.5 万元、生育保险费 0.5 万元,共计社会保险费 10 万元,其中生产工人负 担6 万元,车间管理人员负担 2 万元,总部管理人员负担 2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
你好,借生产成本6 制造费用2 管理费用2 贷应付职工薪酬10
265楼
2023-03-09 1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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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雯子老师:回复和谐的衬衫借应付职工薪酬10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10
2023-03-09 12:05:01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42w
引用 @ 幽兰 发表的提问:
我要给农民工合同工作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如下图怎么处理?
你好,先让对应的农民工采集信息哦
266楼
2023-03-10 13: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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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小会计 发表的提问:
老师 请问:学校食堂的煮饭阿姨在学生煮了二十七年的饭,之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面六年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动不包含必备条款,如社会保险。如今阿姨已经53岁了,身体也患了职业病,油烟性肺炎,双肺有炎症!已不适合在食堂煮饭。阿姨提出辞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能否以二十七年为工作年限?
您好,这是可以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第一年以后就应该是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67楼
2023-03-10 13: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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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Bing^_^Ling 发表的提问:
增值税发票 领用 开具 保管 相关规定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2012-03-30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发票。   禁止非法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68楼
2023-03-10 13:51:00
全部回复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活泼的橘子 发表的提问:
资本金远期外汇合约的处理问题,对港币结算的资本金进行汇率锁定,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为五年前公司和股东约定,股东出资1000万港币的资本金,且合同规定缴款时资本金锁定汇率为1比0.95,没有约定1000万具体缴款时间,只说交的时候汇率是锁定的,这五年内对此合同无任何处理,现在审计的来问此合同应该怎么处理,如何调整?是否属于衍生工具?能否用套期会计?用套期和不用套期会计分别应该怎么处理?之前没调怎么追溯?
你这个没有约定缴纳资本的时间,那么你这不属于套期工具和套期合约。你在备注里面批注一下就可以的
269楼
2023-03-12 13:20:32
全部回复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如果约定了缴纳时间呢?合同还没拿到,领导说的没有,可能还得确定,如果规定了缴纳时间怎么处理
2023-03-12 13:44:04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请您相信说明,钱可以再加
2023-03-12 14:06:11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详细说明
2023-03-12 14:35:43
陈诗晗老师:回复活泼的橘子如果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折算汇算,这就属于套期工具 借,套期工具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约定汇率和市场汇率差额
2023-03-12 14:48:58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前几年没做现在怎么调?
2023-03-12 15:17:01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已送心意,你可以看你钱包
2023-03-12 15:46:14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怎么证明是有效套期?准则不是规定有效套期才可以做套期会计吗
2023-03-12 16:12:49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钱继续加
2023-03-12 16:28:35
陈诗晗老师:回复活泼的橘子你这里的有效套期,就看你个月如何约定。 如果协议约定了固定的缴纳期限,就可以的,
2023-03-12 16:38:50
活泼的橘子:回复陈诗晗老师 没太懂,有效套期怎么界定?具体怎么追溯调整?
2023-03-12 17:01:50
陈诗晗老师:回复活泼的橘子有效套期在时间工作中,就是有一个确定的行权最后时间或确定的时间,合同约定作为依据。 你现在的处理是 借,套期工具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未分配利润 或者相反分录
2023-03-12 17:11:51
淑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26w
引用 @ Princess 发表的提问:
旅游业与其他工业相关会计内容的不同之处是?
其他科目核算基本没太大差别,主要的区别在于收入和成本上。旅游业一般都是先收到钱,然后组团出游归来才真正的实现收入。成本会包括旅游期间涉及到的导游工资,交通费,食宿费等。工业企业的收入和成本都是具体到产品的
270楼
2023-03-12 13:31:58
全部回复
Princess:回复淑女老师 如果是那种旅游景点,要交门票的相关会计工作呢?像跟公园类似什么的@张淑丽老师:
2023-03-12 14:03:38
淑女老师:回复Princess那个收入按照正常收到款项计算,成本会涉及到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票务印刷费,园区维护费等
2023-03-12 14: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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