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特殊方式的销售,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
销项税=进项税=250×350×17%=14875(元)
消费税=350×295×30%=30975(元)
委托加工的应纳消费品,应于提货时由受托方按其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25000)÷(1-30%)×30%=14142.86(元)
进项税=8000×17%=1360(元)
本期进项税合计=14875+23071.43+11900+1360+3902(水电)=55108.43(元)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975+6480-32571.43=4883.57(元)
应纳增值税=14875+3672+5100-55108.43=-3146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