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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最新政府会计改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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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55w
引用 @ 简单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最近个税有什么最新的改革吗?
同学你好 这个目前没有吧 我没看到呢
16楼
2022-12-13 0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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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复朴老师 2022年,1月,2月,3月个税都没有最新的改革是吗?
2022-12-13 03:49:22
朴老师:回复简单嗯 这个是没有的哦
2022-12-13 04:05:16
简单:回复朴老师 现在新的个税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2022-12-13 04:28:55
朴老师:回复简单同学你好 你说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吗
2022-12-13 04:42:08
简单:回复朴老师 不是,最新个说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2022-12-13 05:10:43
朴老师:回复简单同学你好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13 05:22:21
简单:回复朴老师 老师,2022年开始,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可以单独计算了是吗,都并入综合所得是吗
2022-12-13 05:40:06
朴老师:回复简单同学你好 可以单独计算的 这个都可以
2022-12-13 05:56:54
简单:回复朴老师 老师,个税汇算清缴也是2019年1月1日开始的吗
2022-12-13 06:14:53
朴老师:回复简单同学你好 以前没有强制 这之后开始强制的
2022-12-13 06:25:41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4.99
解题: 0.6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行政单位建楼 以前记经费支出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后 记在建工程 以前的支出用调账吗?怎么调
您好,最好调整为最新科目 借:在建工程 贷:经费支出(各种)
17楼
2022-12-13 04: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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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32w
引用 @ 浪荡不羁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有最新最全的增值税改革脑图吗?
你好,你问的是一般纳税人的还是小规模,建议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看,那里都是最全的
18楼
2022-12-13 05: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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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馨
职称:高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2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最新营改增政策中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如何抵扣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3中本期扣除金额抵扣
19楼
2022-12-13 07: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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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5.00
解题: 2.42w
引用 @ 薄薄 发表的提问:
22. 根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 A. 财政部 B. 国家税务总局 C. 审计署 D. 全国总工会 23. 工会经费收缴实行“一改三策”中的“三策”是指( )。 A. 改革工会管理制度 B. 改革工会经费管理体制 C. 由税务代收工会经费 D. 由财政统一划拨预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
22、ad 23、cd
20楼
2022-12-13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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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钱万万 发表的提问:
税务进行了改革,有没有最新的课程
暂时还没更新课程 你可以参考之前的课程 后面会慢慢更新的
21楼
2022-12-13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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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6
解题: 0.1w
引用 @ smile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今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会新增个税改革的附加税扣除以及增值税改革新内容吗
按照2019年初级教材进行考核。没有加入教材的新变革不会考的。
22楼
2022-12-13 17: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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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a473206493 发表的提问:
请问有最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科目解释吗?
你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2019-12-27 15:50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19〕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按规定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按照本解释“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在以后年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调整。 七、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 八、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关于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关于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相应“在建工程”账上。年末,“代建项目”科目应无余额。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累计折旧”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资金的,按照补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尚未登记应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建设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账的协调,确保在建工程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三)关于“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工程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待摊投资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还应当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九、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下同)。 十一、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二、关于本解释生效日期及新旧衔接规定 本解释第一至第八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单位提前采用;第九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第十项、十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除第八项(二)以外,其余各项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附件下载: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23楼
2022-12-13 17: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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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优雅的黄豆 发表的提问:
最新政府会计制度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会计分录
报废时: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批复作为原始凭证 取得变价收入: 借:现金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上缴财政部门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现金
24楼
2022-12-13 1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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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55w
引用 @ 清秀的星星 发表的提问:
绘制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图
你好,请提问会计相关的问题
25楼
2022-12-18 17: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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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岁月静好%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发一份最新改革版增值税税率表。
最新最全税率表https://mp.weixin.qq.com/s/pNgK-BNQoI_mGGFPJEVEQA
26楼
2022-12-18 17: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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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回复三宝老师 打不开
2022-12-18 18:25:29
三宝老师:回复岁月静好%增值税税率表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税率表 税目 4月1前税率 4月1后税率 陆路运输服务 10% 9% 水路运输服务 10% 9% 航空运输服务 10% 9% 管道运输服务 10% 9% 邮政普遍服务 10% 9% 邮政特殊服务 10% 9% 其他邮政服务 10% 9% 基础电信服务 10% 9% 增值电信服务 6% 6% 工程服务 10% 9% 安装服务 10% 9% 修缮服务 10% 9% 装饰服务 10% 9% 其他建筑服务 10% 9% 贷款服务 6% 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6% 保险服务 6% 6% 金融商品转让 6% 6%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6% 信息技术服务 6% 6% 文化创意服务 6% 6% 物流辅助服务 6% 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9% 鉴证咨询服务 6% 6% 广播影视服务 6% 6% 商务辅助服务 6% 6% 其他现代服务 6% 6% 文化体育服务 6% 6% 教育医疗服务 6% 6% 旅游娱乐服务 6% 6% 餐饮住宿服务 6% 6% 居民日常服务 6% 6% 其他生活服务 6% 6% 销售无形资产 6%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9% 销售不动产 10% 9%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0% 航天运输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0%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6%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10% 9%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9% 图书、报纸、杂志 10% 9%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9% 农产品 10% 9% 音像制品 10% 9% 电子出版物 10% 9% 二甲醚 10% 9%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 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13% 出口货物 0% 0 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征收率表 税目 征收率 陆路运输服务 3% 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3% 管道运输服务 3% 邮政普遍服务 3% 邮政特殊服务 3% 其他邮政服务 3% 基础电信服务 3% 增值电信服务 3% 工程服务 3% 安装服务 3% 修缮服务 3% 装饰服务 3% 其他建筑服务 3% 贷款服务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服务 3% 金融商品转让 3%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信息技术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鉴证咨询服务 3% 广播影视服务 3% 商务辅助服务 3% 其他现代服务 3% 文化体育服务 3% 教育医疗服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3% 餐饮住宿服务 3% 居民日常服务 3% 其他生活服务 3% 销售无形资产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销售不动产 5%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3%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农产品 3% 音像制品 3% 电子出版物 3% 二甲醚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5%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 5% 4 销售不动产 5% 5%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022-12-18 18:54:35
王晶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56w
引用 @ 会计学堂刘老师 发表的提问:
请教本科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关于中外政府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 怎么写呀?
你好,这个问题建议你还是多翻翻资料,搜搜资料吧,帮不了你啊
27楼
2022-12-18 18:00:25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55w
引用 @ starshine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国企的账是和政府会计的账是一样的吗?
你好,这个两个是不一样的哦
28楼
2022-12-18 18:28:29
全部回复
starshine:回复朴老师 有什么区别呢
2022-12-18 18:53:14
朴老师:回复starshine制度不一样吗,科目不一样,分录也不一样
2022-12-18 19:20:37
朴老师:回复starshine制度不一样,科目不一样,分录也不一样
2022-12-18 19:41:12
焦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CMA,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03w
引用 @ starshine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国企的账和政府会计的账有什么区别呢
国企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不包含预算会计。而政府会计目前适用的是新政府会计准则,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并行做账的。
29楼
2022-12-18 18:35:59
全部回复
starshine:回复焦老师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又有什么区别呢,一般的公司不都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2022-12-18 18:58:19
焦老师:回复starshine《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适用的主体也不同。
2022-12-18 19:09:07
starshine:回复焦老师 那国企的房地产企业用的会计准则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吗?
2022-12-18 19:23:28
焦老师:回复starshine是的,不是小企业的企业都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2022-12-18 19:47:21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58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2015年11月份最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
目前还没有什么改革动向
30楼
2022-12-19 1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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