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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应设置的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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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86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我们公司是做手机APP业务的,外包一个行政单位的项目,需要审计,要求单独核算,我们用的财务软件不能设置项目辅助核算,我应该怎么做比较好呢?我可以在劳务成本里面设置二级明细写这个项目名称,然后再设置三级明细,完成这个项目的所有费用都计入里面可以吗?那么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我不设置明细可以吗?
您好!可以的。您的成本归集可以这样。 建议主营业务收入也单独设置个明细。
226楼
2023-03-06 14: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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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1
解题: 0.71w
引用 @ 拼搏的睫毛膏 发表的提问:
老师,会计电算化做题,以帐套主管11王方的身份进行基础档案设置,操作员11,密码1,帐套555,会计年度2017,日期2017-01-01\'设置部门档案,有部门编码,部门名称,部门属性,
您好,有什么问题呐呢?
227楼
2023-03-06 14: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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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lklklkkk 发表的提问:
老师,一个会计科目下可不可以设置两类核算项目?该怎么设置?
您好,可以的,选择两个辅助核算项目即可。
228楼
2023-03-06 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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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lklkkk:回复王雁鸣老师 如果选择两个核算项目,录入期初余额出现如图情况,怎么处理
2023-03-06 15:20:24
王雁鸣老师:回复lklklkkk您好,输入两个核算项目即可。
2023-03-06 15:39:58
lklklkkk:回复王雁鸣老师 老师,还是不行!你还是从头跟我讲下怎么处理吧 问题如下图
2023-03-06 16:06:14
王雁鸣老师:回复lklklkkk您好,您是什么财务软件,最好找软件供应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2023-03-06 16:29:50
lklklkkk:回复王雁鸣老师 金蝶软件专业版,我是在课程(练习包)里遇到的问题
2023-03-06 16:49:51
王雁鸣老师:回复lklklkkk您好,设置两个辅助核算肯定是没问题的,关键还有就是要事先把费用类明细设置好,然后录入期初时,再选择办公室租金这个辅助核算项目。
2023-03-06 17:12:09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21w
引用 @ 淡淡 发表的提问:
是不是销售费用也要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啊?一般情况下分别设置什么二级名称呢?
您好 销售费用也要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 二级科目可以设置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229楼
2023-03-06 15: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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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回复bamboo老师 谢谢
2023-03-06 15:47:49
bamboo老师:回复淡淡不用谢 希望能帮到您 祝您工作顺利 生活愉快
2023-03-06 16:15:06
淡淡:回复bamboo老师 新问题可以直接在这里问么
2023-03-06 16:39:31
bamboo老师:回复淡淡请问还有什么问题 如果我会的 您可以继续问
2023-03-06 16:56:16
王晶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56w
引用 @ 金海蓝 发表的提问:
用友T+财务软件,出纳付报销费用是填费用单?还是直接做凭证?还有一个问题,如图,账号名称我设的是不是有问题,银行存款这个名称和和会计科目名称有关吗?结算方式又和账户名称有关系吗?
你好,出纳报销费用填写费用单。银行存款和会计科目名称有关的,结算方式是银行存款的付款收款方式
230楼
2023-03-07 14: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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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文老师
职称:会计师,精通Excel办公软件
5.00
解题: 0w
引用 @ 乐乐 发表的提问:
公司要设立企业,需要先提交名称到工商那边审核吗审核通过后,才会有名称预先核准文号还是?
审核通过后才会有核准文号
231楼
2023-03-07 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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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主营业务收入下是设置项目名称还是甲方的名称
你好  设置收入的名 
232楼
2023-03-07 1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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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玲老师 就是项目对吗
2023-03-07 15:40:40
玲老师:回复你好  设置收入的名 你好  设置收入的名 
2023-03-07 16:06:00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企业进行生产费用核算时通常设置的账户是什么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233楼
2023-03-08 14: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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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1
解题: 0.74w
引用 @ 哎哎呀呀呀 发表的提问:
在练习实操,设置到辅助核算不知道在哪里录,“会计科目”这里不能设置编码G001,“辅助核算”这里不能设置余额方向。该怎么设呢
你好,实操问题请在实操吐槽那里咨询一下
234楼
2023-03-08 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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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哎呀呀呀:回复张伟老师 哦哦,谢谢老师
2023-03-08 15:57:40
张伟老师:回复哎哎呀呀呀不用客气哦,满意请给五星好评
2023-03-08 16:21:12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悦语馨甜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用友软件里的往来科目比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假如不设置客户往来和供应商往来可以吗?设置成客户往来和供应商往来有什么好处吗?还有其他应收款设置个人往来和部门核算有什么好处?可以不设置吗?
你好,应收和应付是需要设置的,这样我们在做凭证时可以准确的将应收款和应付款分别记入对应的供应商和客户的账中,其他应收款也是一样的。
235楼
2023-03-08 1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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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语馨甜:回复立红老师 老师,假如不设置不也可以吗?因为嫌麻烦,不想过于繁琐
2023-03-08 15:30:59
立红老师:回复悦语馨甜你好,不设将来我们在核算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时也是需要设置二级明细的,是一样的。
2023-03-08 15:41:38
小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10.41w
引用 @ 学堂用户xzgesf 发表的提问:
为什么既要设置会计科目,又要设置会计账户,两者有何区别
您好·,其实就是 会计科目是指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的基础,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为成本计算与财产清查提供了前提条件,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五大类。设置会计科目时应该遵循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分类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动及其结果的载体。
236楼
2023-03-09 14: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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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61w
引用 @ 淡然的墨镜 发表的提问:
用友t3启用进销存模块的情况下,总账模块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的明细怎么设置合适?是设置子目?还是设置辅助核算“
您好,一般是设置子目,往来业务核算,再加辅助核算。
237楼
2023-03-09 14: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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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晨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2w
引用 @ 蓓贝 发表的提问:
应付票据的辅助核算是设置银行还是设置供应商单位?
你好,设置供应商单位。
238楼
2023-03-09 15: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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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贝:回复汪晨老师 可是支付票据给供应商之后不就是不欠他钱了吗?还挂他的辅助是不是不对?
2023-03-09 15:36:47
汪晨老师:回复蓓贝你好,应付票据核算的就是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与应付账款科目的性质一样
2023-03-09 15:54:54
宸宸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1.71w
引用 @ 147 发表的提问:
在网上报名的19年会计初级职称,已经都报名并缴费成功了,但是我现在忘记了用户名怎么办呀?怎么找回和重置呀,我在网上研究了好久都不的行哟?是不是现在报名关闭了不能再在网上操作找回用户名了呀?
你要按一下“找回报名注册号”
239楼
2023-03-12 15: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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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回复宸宸老师 在哪里进入找回呢?那个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入口已经关闭了
2023-03-12 16:19:36
宸宸老师:回复147等打印准考证的时候再找回,您完全不用担心这个的,先放心学习吧,以后可以通过身份证找回的
2023-03-12 16:41:07
季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4.95
解题: 0.42w
引用 @ 坚持 发表的提问:
请问,新办一个营利性学校,名称是某某学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应怎么核算?是选择小企业制度吗?是按公司性质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吗?
其实都可以,公办是参照事业单位,民办建议参照公司性质。
240楼
2023-03-12 16: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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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回复季老师 那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呢?希望老师详细解答,谢谢!
2023-03-12 17:04:45
季老师:回复坚持具体有以下政策,各地可能不一,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2023-03-12 17: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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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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