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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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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88
解题: 0.02w
引用 @ 장 신 영 发表的提问:
出租大厦的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学员你好,自有产权的可以做投资性房地产
91楼
2022-12-18 0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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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1.01w
引用 @ xijunkokhjhk 发表的提问:
你好,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账务处理?汇算清缴后退回的
你好,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借应交税费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楼
2022-12-19 05: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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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48w
引用 @ 兰天白云 发表的提问:
一项销售业务,发生销售退回,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帐务处理有区别吗
你好!属于日后事项,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即调整到所属会计期间;不属于日后事项,直接调整到当前会计期间。 如果非公众公司,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93楼
2022-12-19 05: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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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天白云:回复老江老师 比如5月销售,8月退回,要是属于日后事项,是不是要冲5月收入,不属于日后事项,冲8月收入,这样理解对吗,老师
2022-12-19 06:03:24
老江老师:回复兰天白云不是!概念性错误!日后事项是指去年发生的业务,今年再退货的情况 (去年年报没报出之前,叫日后事项)
2022-12-19 06:17:55
兰天白云:回复老江老师 比如说2017年11月的销售,2018年2月退回,要是属于日后事项,是不是要冲以前年度收入,不属于日后事项,冲2月收入,这样理解对吗,老师
2022-12-19 06:42:51
老江老师:回复兰天白云2017年11月的销售,2018年2月退回,如果报表没有对外公布,就是日后事项,如果报表已经对外公布,就不是日后事项!(一般非上市公司,不去考虑日后事项的情形的)
2022-12-19 07:05:39
兰天白云:回复老江老师 不明白冲哪个月的销售
2022-12-19 07:21:10
老江老师:回复兰天白云一般情况,冲当月销售!
2022-12-19 07:46:44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晓晓 发表的提问:
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税率是6%吗?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吗?
您好,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是3%,一般纳税人是6%。
94楼
2022-12-19 05: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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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晓:回复王雁鸣老师 界定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界限还是500万吗?售后回租业务的收入是不是租金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
2022-12-19 06:21:02
王雁鸣老师:回复晓晓您好,是的,是的,您理解很正确。
2022-12-19 06:44:15
张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24w
引用 @ 小全a 发表的提问:
售后回购在税务上该怎么处理
你好,售后回购在税务分别按卖出和卖进算增值税。
95楼
2022-12-19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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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0.06w
引用 @ 花儿朵儿 发表的提问:
公司有一笔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我们公司为承租方,现在银行收到了一笔租赁公司的融资款,应该怎么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谢谢!
96楼
2022-12-20 0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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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13.86w
引用 @ ID 发表的提问:
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怎样税前扣除?
按租赁期均匀摊销,可以税前扣除
97楼
2022-12-20 05: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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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回复文文老师 是全部吗?
2022-12-20 05:17:43
文文老师:回复ID是的,全部。租赁费实质上是融资利息。
2022-12-20 05:33:02
ID:回复文文老师 所以“13号公告”定义就是“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不应该全额扣除,应该按照有关利息扣除的相关规定扣除。也就是说,超出同期贷款的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22-12-20 05:58:57
文文老师:回复ID融资租赁的利息可全额扣除。”超出同期贷款的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条不适应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022-12-20 06:21:18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锦瑟 发表的提问:
我公司对医院的销售设备业务.院方要求合同和开票均按照租赁服务费处理。但租赁期满后权属该院所有。 1、是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还是融资租赁? 2、税收怎么处理? 3 请教销售成本结转的帐务处理??
您好, 1、按融资租赁处理 2、税收处理比较复杂,按下面说明处理。 3 、销售成本不用结转。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98楼
2022-12-20 05: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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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锦瑟 发表的提问:
我公司对医院的销售设备业务.院方要求合同和开票均按照租赁服务费处理。但租赁期满后权属该院所有。 1、是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还是融资租赁? 2、税收怎么处理? 3 请教销售成本结转的帐务处理??
您好, 1、按融资租赁处理 2、税收处理比较复杂,按下面说明处理。 3 、销售成本不用结转。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99楼
2022-12-20 0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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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韩老师745638125 发表的提问:
我公司对医院的销售设备业务.院方要求合同和开票均按照租赁服务费处理。但租赁期满后权属该院所有。 1、是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还是融资租赁? 2、税收怎么处理? 3 请教销售成本结转的帐务处理??
您好, 1、按融资租赁处理 2、税收处理比较复杂,按下面说明处理。 3 、销售成本不用结转。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100楼
2022-12-20 0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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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5.1w
引用 @ lmc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我想问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租房账户处理和要缴纳哪些税了?
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1楼
2022-12-21 05: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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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c:回复venus老师 那要交纳哪些税了
2022-12-21 05:57:51
venus老师:回复lmc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2022-12-21 06:23:57
lmc:回复venus老师 老师,是否可以详细点的了?
2022-12-21 06:46:43
lmc:回复venus老师 老师,可否详细点了,我没看得很明白
2022-12-21 06:57:12
venus老师:回复lmc没有了,同学,只有上面的了
2022-12-21 07:20:14
lmc:回复venus老师 账务处理没有很明白
2022-12-21 07:44:19
venus老师:回复lmc同学,你是哪里不明白,上面的账务处理分录就是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分录。就这样定的,记下来就行,就像英语单词一样
2022-12-21 07:57:37
五条悟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57w
引用 @ 会计学堂 发表的提问:
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税务代理)哪种比较适合毕业生就读
您是想看相关书籍还是说?
102楼
2022-12-21 05: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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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堂:回复五条悟老师 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税务代理)哪种比较好
2022-12-21 06:16:26
五条悟老师:回复会计学堂会计电算化是涉及实操类的,是基础,后者是理论比较多一些,可以加强专业能力
2022-12-21 06:40:35
会计学堂:回复五条悟老师 那会计(税务代理)呢哪种适合毕业生就读
2022-12-21 06:56:46
五条悟老师:回复会计学堂你这个是大学选专业还是想看书提升技能啊?这个要看您哪方面欠缺啊,像大学生刚出来,会计电算化操作肯定不怎么熟练啊,当然是选电算化好一些,
2022-12-21 07:20:30
会计学堂:回复五条悟老师 是初中毕业的
2022-12-21 07:31:35
五条悟老师:回复会计学堂您好,那看看会计电算化吧
2022-12-21 07:46:54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韩老师745638125 发表的提问:
我公司对医院的销售设备业务.院方要求合同和开票均按照租赁服务费处理。但租赁期满后权属该院所有。 1、是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还是融资租赁? 2、税收怎么处理? 3 请教销售成本结转的帐务处理??
您好, 1、按融资租赁处理 2、税收处理比较复杂,按下面说明处理。 3 、销售成本不用结转。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103楼
2022-12-21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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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郭郭 发表的提问:
老师,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设备,购买的保险怎么做账务处理,保险保期39个月
你好同学,你直接将这笔款项当成是管理费用不能摊销的
104楼
2022-12-22 05:19:48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8
解题: 45.89w
引用 @ 张瑶 发表的提问:
自有飞机售后回租 产权归出租方 租用8年后基本无残值 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税务怎么处理 谢谢老师
你好,这个是经营租赁,因为产权是出租方的
105楼
2022-12-22 0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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