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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方面有哪些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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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蓉老师
职称:中级
4.98
解题: 0.42w
引用 @ A 梦啊 发表的提问:
会计交接怎样查看科目余额表有无问题,交接注意哪些,怎样查看
您好,需要注意账上的一些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是月末是否相符。查询明细账,然后注意看下摘要有疑问的列出来,再问清楚交接人是什么原因。
151楼
2023-07-30 2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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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梦啊:回复张蓉老师 明细账怎么看问题
2023-07-30 21:14:59
张蓉老师:回复A 梦啊您好,根据科目查询明细账,一般公司会有做表格的应收应付明细表,账中与表中相对,看差距在哪里。其他应收应付注意看摘要,有些员工借款要问清楚是否已从工资中扣除或是已报销,长时间挂账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或预收预付需要弄清楚是什么原因。
2023-07-30 21:42:38
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希媛儿???? 发表的提问:
面试地产会计需要注意什么?成本核算的方法有哪些
1、要突出自身的财务工作经历及经验(尤其是工作业绩) 2、表现出沉稳、干练的一面 3、阐述自己的学历以及正在学习的内容(学习能力) 4、良好的表达和沟通 5、工作经历不要太复杂,更换工作的频率不要过高 1 . 品种法;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 一种方法。由于品种法不需要按批计算成本,也不需要按步骤来计算半成品成本,因而这 种 成本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品种法主要适用于大批量单步骤生产的企业。如发电、采掘 等。或者虽属于多步骤生产,但不要求计算半成品成本的小型企业,如小水泥、制砖等。 品种法一般按月定期计算产品成本,也不需要把生产费用在产成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分 配。 2.分批法。分批法也称定单法。是以产品的批次或定单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生产 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批法主要适用于单件和小批的多步骤生产。如重型 机床、船舶、精密仪器和专用设备等。分批法的成本计算期是不固定的,一般把一个生产 周期(即从投产到完工的整个时期)作为成本计算期定期计算产品成本。由于在未完工时没 有产成品,完工后又没有在产品,产成品和在产品不会同时并存,因而也不需要把生产 费用在产成品和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3.分步法。分步法是按产品的生产步骤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分 步法适用于大量或大批的多步骤生产。如机械、纺织、造纸等。分步法由于生产的数量 大,在某一时间上往往即有已完工:的产成品,又有未完工的在产品和半成品,不可能 等全部产品完工后再计算成本。因而分步法一般是按月定期计算成本,并且要把生产费 用在产成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感谢您的提问,如果满意请给五星谢谢
152楼
2023-07-30 2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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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媛儿????:回复龙枫老师 第一次面试会计总是碰壁怎么办?如果让她们觉得我业务可以干过呢
2023-07-30 21:49:04
龙枫老师:回复希媛儿????实际操作很难展现,你最好展示一些您的实际经营经验跟会计职称是比较好的
2023-07-30 22:06:24
希媛儿????:回复龙枫老师 实际经营经验怎么展示
2023-07-30 22:35:03
龙枫老师:回复希媛儿????从事的岗位 会计工作业绩 在各种公司实习的感悟学到的知识是啥
2023-07-30 22:46:28
宋艳萍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5.00
解题: 0.49w
引用 @ 秋雨 发表的提问:
一个代帐会计的职责做哪些方面
您好:代账会计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向税务机构提供或报送相关税务资料等。
153楼
2023-07-30 2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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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虚拟的白云 发表的提问:
#提问#会计助理面试会问哪些专业问题?
你好 要看你是什么行业。 一般助理的话 不会问很深的。 一般就是你为什离职、为什么选择现在这个公司 、之前薪酬多少 、对现在面试公司的期望工资薪金、你是否会做账报税等
154楼
2023-07-30 2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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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的白云:回复meizi老师 面试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助理
2023-07-30 22:02:59
虚拟的白云:回复meizi老师 之前面试时有问会计方面的专业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
2023-07-30 22:29:03
meizi老师:回复虚拟的白云你好 那你就去了解下税务筹划方面的 比如报税 做账 、政策怎么减免税这些。 学堂也有面试方面的课程 。
2023-07-30 22:40:37
淑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26w
引用 @ balabala 发表的提问:
一些最新的会计政策在哪儿可以看到?有没有什么app可以方便随时查看?
多关注财政厅网站和国税局地税局三个网站就差不多了,有个中国税法查询系统你可以试试
155楼
2023-07-31 18: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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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师
职称:会计师
5.00
解题: 0.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信息载体不同:管理会计大多以没有统一格式、不固定报告日期和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报告为其信息载体;财务会计在对外公开提供信息时,其载体是具有固定格式和固定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信息属性不同:管理会计在向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提供定量信息时,除了价值单位外,还经常使用非价值单位,此外还可以根据部分单位的需要,提供定性的、特定的、有选择的、不强求计算精确的,以及不具有法律效用的信息;财务会计主要向企业外部利益关系集团提供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满足全面性、系统性、连续性、综合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原则和要求。
156楼
2023-07-31 1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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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xijunkokhjhk 发表的提问:
对于库存混乱的 现在需要调整 有么有这方面的课程呢 都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入手
你好 库存混乱这方面没有专门课程 。 有关于账务处理 烂账的一些课程 。
157楼
2023-07-31 1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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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玲子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文怡呀 发表的提问:
江西,初级会计考前资格审核有哪些方面?老师方便告知一下吗?
需要有高中以上学历,专业是无限制的,今天还未报名,具体的新规还未出来,有无更新要看通知,很多地方是网上报名考后审的,你可以了解下江西当地的财政局确认下。
158楼
2023-07-31 1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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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怡呀:回复金玲子老师 可是一直没有找下这类文件
2023-07-31 20:02:27
文怡呀:回复金玲子老师 我看了去年上海的文件,但是我是刚毕业来上海还没有居住证。
2023-07-31 20:28:30
金玲子老师:回复文怡呀你是要报2020年初级吧,到时网上会有通知的。你关注下
2023-07-31 20:38:38
文怡呀:回复金玲子老师 是的呢,就是想先看看19年的文件
2023-07-31 20:52:25
金玲子老师:回复文怡呀你问下你们当地的财政局是不是要回当地去考呀,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的。
2023-07-31 21:13:54
文怡呀:回复金玲子老师 信息采集什么时候开始呀?
2023-07-31 21:30:34
金玲子老师:回复文怡呀已经开始了,会计从业人员的
2023-07-31 22:00:32
文怡呀:回复金玲子老师 考前的信息采集就开始了?
2023-07-31 22:20:55
金玲子老师:回复文怡呀不是,我是说会计从业人员,考前的得看官网通知
2023-07-31 22:42:07
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安详的小蝴蝶 发表的提问:
关于医院在财务管理方面在检查中如何能检查出问题 需要看哪些数据才能发现问题
同学您好,重点是科目余额表,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159楼
2023-08-01 17: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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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阳光明媚 发表的提问:
做查账的单位那些方面要注意
您好!主要是费用支出的发票要有。控制好税负率。
160楼
2023-08-01 18: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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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痴货 发表的提问:
我想查会计法如何规定员工请假扣款怎么做分录,请问查哪些资料最有权威?
会计法没有规定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61楼
2023-08-01 18:51:35
全部回复
痴货:回复maize老师 请问老师,我们对员工请假这个会计分录,大家做法不一致,请问这个在会计上,按什么最准确?
2023-08-01 19:27:40
痴货:回复maize老师 员工请假,扣工资
2023-08-01 19:57:31
maize老师:回复痴货这个只能去看劳动法中有没有规定 我百度劳动法没有找到请假规定
2023-08-01 20:23:50
maize老师:回复痴货我找半天没有看到相关请假的文件咋扣的,那就你们公司老板说算吧
2023-08-01 20:53:36
maize老师:回复痴货你问的是分录?分录等会我找下准则哈,
2023-08-01 21:12:23
maize老师:回复痴货准则没有这个规定,但是这个一般是工资表上面直接扣,不单独做分录,发的时候会小于你计提分录,你冲回多计提就可以
2023-08-01 21:41:45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w
引用 @ 高冬梅 发表的提问:
行政会计交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需要和交接当日的银行提供的对账单相一致
162楼
2023-08-01 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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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48w
引用 @ 绿地 发表的提问:
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后,对账务有哪些影响,需要做哪些调整?
你好,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只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163楼
2023-08-01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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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洪老师
职称:CMA,财务分析,cfa一级和二级
4.98
解题: 1.66w
引用 @ 漠漠 发表的提问:
老师面试成本会计一般会问哪些问题?
你好问你成本核算呀,熟悉excel嘛,以前做过存货的盘点这些,以及成本汇总账
164楼
2023-08-02 18: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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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4.78w
引用 @ 秋雨 发表的提问:
初涉建筑行业,领导让我审查公司施工合同,问一下老师财务审查哪些方面内容?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165楼
2023-08-02 1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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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雨:回复庄老师 你所说的这些,合同上都没有
2023-08-02 19:07:27
秋雨:回复庄老师 我们施工合同财务看到只有合同总价款,工程支付进度,以及质保金这些方面
2023-08-02 19:31:08
庄老师:回复秋雨你好,那可以按合同的合规和完整性,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2023-08-02 19: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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