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学员,可以这样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 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公司在此种业务模式中承担代理人角色,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原先确认的收入80万元以及成本70万元,均为应收或者应付其他方的款项,不符合收入和成本确认条件,应进行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