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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会计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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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a473206493 发表的提问:
请问有最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科目解释吗?
你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2019-12-27 15:50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19〕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按规定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按照本解释“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在以后年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调整。 七、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 八、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关于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关于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相应“在建工程”账上。年末,“代建项目”科目应无余额。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累计折旧”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资金的,按照补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尚未登记应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建设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应当按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账的协调,确保在建工程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三)关于“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工程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待摊投资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还应当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不重复、不遗漏。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九、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下同)。 十一、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二、关于本解释生效日期及新旧衔接规定 本解释第一至第八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单位提前采用;第九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第十项、十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除第八项(二)以外,其余各项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附件下载: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1楼
2023-03-09 15: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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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8
解题: 46.7w
引用 @ 阳光灿烂 发表的提问:
直接分配法可否请老师用最通俗易懂的说法解释一下如何计算
直接分配法只适用于在辅助生产内部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不多、不进行费用的交互分配对辅助生产成本和产品生产成本影响不大的情况下采用。主要适用辅助生产车间之间不进行成本核算的小型企业。和辅助生产车间核算有困难的企业。
2楼
2023-03-09 17: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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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灿烂:回复朴老师 只对外核算,不对内什么意思
2023-03-09 17:36:42
朴老师:回复阳光灿烂比如说供电和机修车间,供电车间只计算它提供给除机修车间之外的
2023-03-09 17:56:09
阳光灿烂:回复朴老师 只对外核算,不对内,这没有说错吧?
2023-03-09 18:21:58
朴老师:回复阳光灿烂没有,就是这个意思的哦
2023-03-09 18:41:08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小蟹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有2016年的最新会计科目表及详细解释吗?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1020/20/28452008_507142168.shtml
3楼
2023-03-09 18: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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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甜蜜的高山 发表的提问:
新会计准则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开办费税务处理,是否有详细解释的
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税法对于开办费的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
4楼
2023-03-09 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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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头
职称:初级会计职称
5.00
解题: 0.02w
引用 @ 小蟹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有2016年最新会计科目及其详细解释的文档吗
根据你的行业,可以在当地百度上面查询
5楼
2023-03-09 2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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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5.00
解题: 2.42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国家工商总局对新广告法违禁词的解释
http://www.westernmedia.cn/article/283 看看这里的解释
6楼
2023-03-09 22: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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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62.48w
引用 @ 朱洪云 发表的提问:
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都解释下吧,因为讨厌会计分录
先进先出就是货物销售了,按先购进的先销售 后进先出法 就是货物销售了,按后购进的先销售 加权平均就是按一个月的(购入成本+初始成本)/(购进数量+期初库存数量)计算发出存货的单位成本
7楼
2023-03-09 2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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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8
解题: 46.7w
引用 @ 微笑的小熊猫 发表的提问:
从会计、经济法、财务管理等三方面解释会计恒等式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你好,是这个吗
8楼
2023-03-10 0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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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0.05w
引用 @ phoebe 发表的提问: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为? 老师,请问这两个选项税收行政解释与 税收司法解释,两者定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你好! 税法司法解释,是指对于如何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做出的解释或正式规定。 税法行政解释,亦称为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具体应用方面所做出的解释。 一个是税务案件办理的解释,一个是执法解释
9楼
2023-03-10 0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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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吉星高照 发表的提问:
你好老师,可以兼做两个公司的会计吗?有什么影响吗?公司法人不是一个老板。
你好,可以 兼做两个公司的会计 没有什么影响。
10楼
2023-03-10 0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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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高照:回复玲老师 个税申报要两个单位都要报吗?有个单位交养老保险的。
2023-03-10 03:39:09
玲老师:回复吉星高照是的,这是两个公司的账,要分别做账和报税
2023-03-10 04:00:18
吉星高照:回复玲老师 老师只在一个公司交保险,另一个公司没有工资的
2023-03-10 04:13:34
玲老师:回复吉星高照你好,这个按实际 发生做账就可以
2023-03-10 04:42:30
吉星高照:回复玲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3-10 05:08:31
玲老师:回复吉星高照不客气,如果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不清楚的还可以继续 追问!!
2023-03-10 05:34:23
五条悟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57w
引用 @ 晴天 发表的提问:
我是公司法人,公司所有东西都在会计吗?我怕他拿我公司做违法得事情!可我不知道怎么查。
您好,这个一般来说是不会的。有职业道德的,如果您不放心这个财务人员,建议多招个财会人员。
11楼
2023-03-10 04:36:16
全部回复
晴天:回复五条悟老师 现在的问题是他拿着公司所有资料包括票据从过完年到现在我联系不上他。
2023-03-10 05:01:19
五条悟老师:回复晴天您好,您这个建议您报警
2023-03-10 05:11:22
晴天:回复五条悟老师 我问税务局说公司现在不正啥都不能查。我真怕他买卖发票。请问有别的办法查一下领取发票吗?
2023-03-10 05:39:45
五条悟老师:回复晴天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您最好报警了哦。发票领取情况您可以拿着您公司营业执照,和您法人身份证去税局前台咨询一下哦,或者是打12366咨询一下
2023-03-10 06:05:48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20.65w
引用 @ 泰豫恒张鹏博律师 发表的提问:
公司法人能够担任会计职务吗
您好 公司法人能够担任会计职务
12楼
2023-03-10 06:02:34
全部回复
王晶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56w
引用 @ 寻 发表的提问:
公司法人可以担任公司会计吗?
你好,可以担任会计的呢
13楼
2023-03-10 06:58:31
全部回复
寻:回复王晶老师 公司法人,可以担任会计主管吗?
2023-03-10 07:12:46
寻:回复王晶老师 公司法人,可以担任出纳吗?
2023-03-10 07:40:55
王晶老师:回复寻可以做主管也可以做出纳,只不过税务登记的时候应该不能用还用法人的名字
2023-03-10 07:55:11
寻:回复王晶老师 那给外账的报销单等单据,出纳能写法人吗?会计呢?
2023-03-10 08:07:55
王晶老师:回复寻可以写法人报销的时候
2023-03-10 08:19:16
寻:回复王晶老师 法人转账什么的都是自己亲自操作,公转私,用自己的私人账户,零星的支出也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可行吗?
2023-03-10 08:44:40
王晶老师:回复寻可以的呢,可以这样操作的呢
2023-03-10 09:06:18
寻:回复王晶老师 这样风险大不大?
2023-03-10 09:24:39
王晶老师:回复寻一般小企业很多是这样做的,尽量多公对公转款
2023-03-10 09:49:13
寻:回复王晶老师 升级到一般纳税人了
2023-03-10 10:05:12
王晶老师:回复寻一般纳税人这种操作尽量要少了
2023-03-10 10:16:11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隔壁王老二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公司法人可以做会计助理吗
按公司章程约定就可以
14楼
2023-03-10 08:22:21
全部回复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4.98
解题: 3.91w
引用 @ 阿娇 发表的提问:
请问公司法人可以在本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吗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 其他的没有规定不可以
15楼
2023-03-10 09:49:37
全部回复
阿娇:回复钟存老师 那是可以担任财务人员或会计员是吗?
2023-03-10 10:15:35
钟存老师:回复阿娇可以在公司担当其他的会计,比如说成本核算呀,往来核算呀
2023-03-10 1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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