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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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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余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8
解题: 0.24w
引用 @ 学堂用户h53c3f 发表的提问:
税法为什么要规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视同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假如大家都相互赠送,不收钱,那么税务局一分钱业务收不到了。
91楼
2022-12-24 0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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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jenny梅 发表的提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相反的是吗?
您好,不是的,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规定是不一样而已。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少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92楼
2022-12-24 08: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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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梅:回复王雁鸣老师 区别是什么?税法上外购的产品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是视同销售,会计上好像不是
2022-12-24 09:07:41
王雁鸣老师:回复jenny梅您好,区别如下: 一、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针对“特殊事项的确认”的有关解释中指出,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这其实意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将此类事项作为销售,既不确认销售收入,也无所谓结转销售成本。   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货物基本属于变相的销售行为,所以也几乎毫无疑问,无论是增值税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视同销售而计算销项税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考虑计量属性标准的选择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在会计上就把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双方用于交换的货物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此时该非货币资产交换就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了,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和抵债等活动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简称分配)和偿还债务(简称抵债,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等,在增值税条例上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由此可见,这些内容与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类似,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高度吻合的地方。   二、购进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对于购进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条例上有着两种鲜明的观念,即一部分被划归为视同销售项目,另一部分则被看作是不予抵扣项目。这作为增值税法规上的硬性规定,大致是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它把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这是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之处之一。到会计与这两种税收法规的异同,主要列示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事项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即在购进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当作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与之相对应,会计上自然就不能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货物成本,否则就意味着会计在账面上“擅自”确定应纳税义务的减少。相应地,如果上述购进货物是因为改变初定的用途而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得不能抵扣了,即需要在会计上把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向注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体现了会计对于增值税条例的“高度配合”。类似的,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也不会将上述事项视同销售,不需要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此类事项,增值税条例上并没有视同销售而只是把它们被认定为不予抵扣项目,相应地会计上也应当将为上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或者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则把此类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于会计在这方面的处理多少有些微妙,并存在值得争议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精神,这通常被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即“非货币性福利”看待,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通常而言,如果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马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购买成本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企业按成本转账而不确认销售收入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购进货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有一定出入,比如某商场购进的准备用于出售的库存商品在储备一段时期后被当作非货币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品的现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购买成本可能有一定出入,如果按照准则的规范精神,会计上也应当视同销售,即根据现时一般售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原账面价值结转其销售成本,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在纳税事宜上,会计上并没有“发言权”.应根据增值税法规确认“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能因为会计上可能确认了销售收入,而想当然地确认“销项税额”。   3.购进货物用于投资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中的解释一样,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把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则需要考虑该项投资活动的结果,如果投资没有达到合并标准,或者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就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投资形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不被视同销售,而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4.购进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类似,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则需要考虑会计所采用的计量属性标准。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上将其销售处理,否则不作为销售,而按照成本转账。   5.购进货物用于分配、抵债等活动   对于这类行为,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相应事项一致,会计与增值税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保持完全一致,即各自均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分析,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纳税实务,会计与税法在视同销售认定的异同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会计准则一般都视同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分配、以及抵债等;(3)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4)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其二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等。   其三是增值税法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内部)免征增值税项目。
2022-12-24 09:27:16
东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8.18w
引用 @ 感性的航空 发表的提问:
计入管理费用,不会视同销售吗?
您好,您这个是在做题呢吗?
93楼
2022-12-24 0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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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88w
引用 @ 阿辉 发表的提问:
你好,赠与他人的货品,视同销售,入到市场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 -销项税
94楼
2022-12-25 07: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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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8
解题: 15.04w
引用 @ Kong 发表的提问:
老师 您好!汇算清缴视同销售填报。请看图三第7行 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5000调增,是不是因为税法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未处理,所以要调增?第11行视同销售成本为什么要调整-2000呢?什么意思呢?
收入调增,成本就是调减的
95楼
2022-12-25 07: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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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回复暖暖老师 调整后主表就是纳税调整增加额5000,纳税调整减少额5000。这样相当于对应纳税额所得额没有影响。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这样调呢?意义是什么呢?
2022-12-25 08:28:32
暖暖老师:回复Kong视同销售当期缴纳所得税,过后不再调整
2022-12-25 08:41:59
暖暖老师:回复Kong所以这里的处理不变
2022-12-25 09:00:11
QQ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9.02w
引用 @ 殷勤的小蝴蝶 发表的提问:
2.税法为什么要规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视同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03、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04、土地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05、资源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96楼
2022-12-25 0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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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29w
引用 @ 寂寞的口红 发表的提问:
您好,我想问问赠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学员你好, 发生的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等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计入促销费用同时,要注意两点涉税问题: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要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转出并转入促销费用,不准作为销项税的抵扣。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活动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赠送客户的商品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活动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的有关问题,发生的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等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97楼
2022-12-25 08: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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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4.78w
引用 @ 李巧利 发表的提问: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呢?
你好,用于集体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一福利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98楼
2022-12-25 0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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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利:回复庄老师 这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数值也么计算呢?而且这个实质上不是不用开票吗
2022-12-25 09:14:49
庄老师:回复李巧利你好,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计算
2022-12-25 09:33:23
庄老师:回复李巧利是不用开增值税发票
2022-12-25 09:48:57
李巧利:回复庄老师 那我就是买的东西开的专票,下发给员工,这张专票不能抵扣是吗
2022-12-25 10:11:16
李巧利:回复庄老师 分录怎么写呢?我都直接借管理费用,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是不是不对?
2022-12-25 10:37:09
庄老师:回复李巧利你好,是的,不能抵扣,
2022-12-25 11:00:35
李巧利:回复庄老师 那正常分录应该怎么写
2022-12-25 11:15:38
庄老师:回复李巧利没有抵扣就没有进项税额
2022-12-25 11:36:48
李巧利:回复庄老师 直接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吗?
2022-12-25 11:52:40
李巧利:回复庄老师 这个算不算上面说的用于集体福利,需要用到销项税额这个科目吗
2022-12-25 12:03:00
庄老师:回复李巧利你好,购买的东西,不用算销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就直接进项税额转出
2022-12-25 12:26:37
苳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25w
引用 @ 中有 发表的提问: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是按销售收入处理吗
你好!不一定,有些要确认收入,有些不需要
99楼
2022-12-26 0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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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6.75w
引用 @ 程思 发表的提问:
住宿业招待客户赠送的住房券怎么做会计处理?视同销售吗?
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是客户消费了,需要做视同销售的
100楼
2022-12-26 0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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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思:回复江老师 江老师你好,昨天的问题,我想入到销售费用里不行吧,因为确实是招待客户的。具体怎么作分录?谢谢老师。
2022-12-26 09:06:27
江老师:回复程思招待客户的计入销售费用——招待费 借:销售费用——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022-12-26 09:22:34
程思:回复江老师 江老师好,客户拿着住房券来消费,那我们要确认收入,这时候要怎样做分录?谢谢
2022-12-26 09:49:26
江老师:回复程思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2022-12-26 10:06:18
程思:回复江老师 江老师好,我有点糊涂了,赠送给客户的劵,我们只在客户消费时做一笔分录就行了,赠送时不用做分录吧。谢谢
2022-12-26 10:23:29
江老师:回复程思赠送时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你赠送后有的还不会消费呢
2022-12-26 10:42:31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1.05w
引用 @ 追逐我的明天。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企业将成本30,售价100的产品无偿赠送税法上视同销售正常处理,会计上是怎么处理的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1楼
2022-12-26 08: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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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我的明天。:回复田老师 可是老师会计上不是捐赠不确认收入吗是不是要记入营业外支出,税法上确认收入,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2022-12-26 09:19:13
田老师:回复追逐我的明天。你是对的 捐赠视同销售为什么不确认收入? 答:捐赠视同销售是需要在会计处理上按市场价值计算确认销项税,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也就是减少的商品是按购入价或成本价核算的,只是销项税是按市场价算出的.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营业外支出是含在利润总额里的,这里没有确认收入
2022-12-26 09:33:32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4.78w
引用 @ 文艺的奇异果 发表的提问:
微信支付与支付宝支付从会计视角分析
你好,借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
102楼
2022-12-26 0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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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的奇异果:回复庄老师 **支付与支付宝支付从会计视角分析,要怎么阐析出来?
2022-12-26 09:14:07
庄老师:回复文艺的奇异果一,短信提醒,二,用户多,三,可结合**,支付宝做促销推广活动,便捷。四,客户只需一台手机,轻松买单,方便,财务工作就更加简单了,网上打开账单,全部清单一目了然,平时还发短信提醒。
2022-12-26 09:32:47
君君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5
解题: 0.05w
引用 @ 贪玩的机器猫 发表的提问:
微信支付与支付宝支付从会计视角分析??
你好!这两种方式都属于现金支付。
103楼
2022-12-27 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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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奔奔 发表的提问: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 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请问如果我不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奖励客户积分,积分兑换礼品或服务时,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我们是商业广场,然后只要在场内消费,就赠与客户积分。但是销售主体不是我们,我们只是推广活动,推动消费。
比如,你总的应税服务劳务110元,其中积分价值10元 借:银行存款110 贷:营业收入100 递延收益10 如果你是推广活动,积分不属于承担,那么属于销售费用
104楼
2022-12-27 08:25:47
全部回复
奔奔:回复陈诗晗老师 但是积分可以抵扣停车费,影响我们的停车收入,相当于自己掏钱给客户的停车费买单。就是我们不是销售或应税劳务送出去的积分,但是积分可以抵扣停车费,一方面会影响我们的费用同事也影响收入~同时影响收入
2022-12-27 09:03:56
奔奔:回复陈诗晗老师 你总的应税服务劳务110元,其中积分价值10元 借:银行存款110 贷:营业收入100 递延收益10 你说的这个相当与上述(财会函【2008】60号)处理办法
2022-12-27 09:33:38
陈诗晗老师:回复奔奔那你这个属于你提供推广服务而送出的积分。和上年处理一致。 只是营业收入对象做了变更。
2022-12-27 09:49:28
奔奔:回复陈诗晗老师 你的意思是。确认费用的同是确认收入 是这个意思吗
2022-12-27 10:02:44
陈诗晗老师:回复奔奔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递延收益,然后同时递延收益转费用。
2022-12-27 10:16:51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霸气的超短裙 发表的提问:
公司随销售赠送给客户的商品 应该是视同销售 这部分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你好 借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105楼
2022-12-27 08:53:59
全部回复
霸气的超短裙:回复meizi老师 金额是按照成本价格还是销售价格
2022-12-27 09:22:29
meizi老师:回复霸气的超短裙你好 计算增值税 按你同期的销售价格 结转成本按成本价
2022-12-27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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