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2021-05-29 06:39 来源:快账

导读:贴现息,一般出现在企业的承兑汇票业务中,它是对银行利息的一个补偿.价外费用,则是商品正价之外而收取的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等,那么,在企业进行财税处理时,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免费提供专业财税问题解答,让您避免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答疑老师

吴艳丽|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同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企业进行财税处理时,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小编认为只要准确理解了什么是价外费用,就可以确定是否需要单独开票,在上文中小编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整理,大家学习过了吗?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