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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是什么

2021-12-24 09:55 来源:快账

导读:租房子是大多数打工一族的普遍现象,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是什么,很多朋友可能不太熟悉,相信很多纳税人都有此疑问,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会计朋友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知道的朋友不要着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下文的详细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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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是什么

租赁权是与承租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不能继承.但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中居住的权利.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是什么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5)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6)租赁期满,出租人拟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711条的规定处理.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上文介绍了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是什么.不管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享有一定权利的.我们在处理常常涉及到方方面面,然后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了,本文到此结束了,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什么会计问题,可以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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