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有哪些情况
进项税转出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用途改变:如果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损失: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管理不善发生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销毁等情况,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3、改变用途:如果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从原来的应税项目变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特殊服务:如购进特殊服务(如餐饮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
固定资产购进.对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来说,如果存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这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需要从当期应纳税额中转出.
期末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在清算本期经营收入的进项税额时,若本期收入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实缴的销项税额,可以将多余的进项税额转出到销项税额中去.
这些情况都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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