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后原债务怎么承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一般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债务由吸收方承担;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解散,共同组建新公司,原各方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合并后的公司对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主张债权。若合并过程存在程序瑕疵等问题,可能影响债务承担,但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本规则。所以,公司合并后原债务法定转移至合并后的公司,合并后的公司需依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所得税问题怎么解?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有二: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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