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规范
备注栏填写的基本要求:
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这是确保发票信息完整、准确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信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更改,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发票的清晰度和真实性,防止因涂改而产生的歧义或虚假情况。
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这是为了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发票的有效性。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规定是什么?
1、根据(财税〔2016〕36号印发):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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