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这个问题我每年汇算清缴期都会被问烂了,但每次聊起来都有人踩坑。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残疾人当年入职当年离职,在2026年5月11日这个时间点做汇算清缴时,那个加计扣除到底能不能用。我跟你讲,核心就一句话:能不能扣,不看人走没走,看你合同怎么签的、社保怎么交的、工资怎么发的。你猜怎么着?很多人一听说员工离职了,立马就把加计扣除给调增了,恨不得把之前扣的全吐出来。但政策不是这么玩的。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注意,这里写的是“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不是“在职残疾职工工资”。你给他发了工资,他就属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范畴。但问题在于,要想享受这个优惠,你得同时满足四个硬性条件,缺一个都不行。我带你过一遍这四个条件,你就知道问题卡在哪儿了。
第一个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该合同或协议实际上岗了。
第二个条件: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三个条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四个条件: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你发现没有?第一个条件里写的是“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而且要求“实际上岗”。那如果这个人当年1月入职,签了3年合同,干了5个月到6月份离职了,他这份合同是1年以上的,他实际上岗了5个月,前三个条件在前5个月里都是满足的。那这5个月的工资,加计扣除就没问题。但现实里很多财务会慌,觉得人都走了,之前扣的会不会被税务局追回来?我这么跟你说吧,只要你在那个员工在职的月份里,实实在在地签了合规合同、交了社保、发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那月份的加计扣除就是板上钉钉的。税务局查的是你“当时”是否合规,不是看你“后来”是否还在职。当然我这话可能得罪人,但我还是要说:有些会计同行,一看到离职就把加计扣除全调了,属于自己吓自己。政策从来没说过“员工必须干满一年你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它说的是“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是“实际服务期限一年以上”。这里面的逻辑,你品,你细品。不过,有一点我得提醒你,也是很多人翻车的地方:如果你跟残疾员工签的是“短期合同”或者“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本身就不到一年,那不好意思,从签合同那天起你就没资格享受加计扣除,根本不用等人家离职。还有,如果你合同签了一年,但社保只交了前三个月,后面断缴了,那从断缴的那个月起,加计扣除就不能再享受了。前面正常交的月份,依然保留。前面我说要按月份去抠,但我再想一想,其实有个更省事的办法——你直接看汇算清缴申报表。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里,加计扣除填的是“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个金额是根据你实际支付的合规工资来算的。只要你能提供那个残疾员工在职月份的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注意看合同期限是否一年以上),汇算清缴时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把对应月份的加计扣除填进去。我手头刚整理了一份2026年汇算清缴的残疾员工加计扣除合规自查清单,里面把合同、社保、工资、设施四个条件拆成了十个小项,每项对应一个检查节点。你要是做汇算清缴时拿不准,可以私信我发你,照着过一遍就不会漏。想具体怎么操作你可以私信我聊,或者加入老会计圈子,咱们群里经常有这种实务案例的拆解,比看文件过瘾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