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网站
老师 一般纳税人销售树苗和花草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可有什么优惠政策
请问老师,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最新印花税政策?有文件号吗?有优惠政策吗?文件号?还有现在印花税怎么交?怎么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小微企业印花税和附加税有什么优惠吗?
自然人签定居间费的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税率多少?要交什么税种?500万为例,需要交多少税?有什么税务文件?有没有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机动车给个人(购入的时候已经抵扣进项),发票怎么开,税率多少,免税吗;有什么相关政策文件
你好老师,社保滞纳金记入什么科目。
请问个体户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老师,小规模季度普票超过 30万是不是也要交税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这个经营范围可以开安装加工费嘛
如何复制金算盘的账套来建新的账?
老师个体户从某个日期开始建账,但是原来库存有货,发票只开销售发票,账上没进货怎么处理
您好老师,我们公司一年多了一直赔钱,去年12月还有部分销售客户不要发票的没给开发票,也没按无票收入申报,老板总说等盈利了再开,因为抵扣的发票不够,老板不想交那么多增值税,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风险大不大
如何复制金算盘的账套来快速建新的账套?
老师您好,一般纳税人酒店,小企业会计准则。我们酒店日常也采购商品用于销售,销售的有13%的商品和和9%的农产品,有时候客人要求将商品开到房费里面有的时候要求单独开商品销售的发票。但是营业范围没有,我应该怎么做,营业执照需要增项吗?然后电子税局开发票怎么增加项目。 我之前没遇到过,还有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吗?
注册资本50万,可以有钱了就5万,10万的实缴吗?
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已核定的征收方式确定,税率为25%计税。 小型微利企业5% 土地增值税 : 1.据实计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对不能按规定据实计征的,确需核定征收的,以转让收入全额按以下税率计征1.普通住宅:5%;2.转让土地使用权:(1)工业用途:5%;(2)非工业用途:7%;3.其他:6%。 五、印花税: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
老师 上面说的出租或出售不动产产生的销项税 企业进项有留底的情况 在哪个环节抵扣进项税
一般计税出租和出售环节都可以抵扣进项 有留底 留底➕进项一块抵扣 抵扣不完,继续留底。
老师 我们原本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这次销售不动产让我们一次性不符合小微的标准 怎么办
那就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