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公是带着人工,有辅助的材料,有设备。但是,你设备租赁出去简易计税。你得符合要求,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这个机械才可以简易计税。

老师 我们是房开企业 跟建筑方乙方个人也就是实际控制人签的建筑施工合同(只是主体建设)合同单价是一千对一平方,但是接着以我们甲方和建筑公司乙方又以2千多每平方单价报给相关住建部门备案(我估计当时是为了增加开发成本这样做的,并且建筑方的承包内容还是主体和基桩部分)现在甲乙双方为了把单价提高就将甲方的部分工程让给乙方承包了,到时候甲方要结算给乙方的,那么要怎样操作比较合规呢?是否需要对报给住建部门的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承包内容呢?我们公司对以后土增税清算需要做足哪些补充事项保证是合规的呢?还有这样有没有什么风险?
亲有个问题问一下你,我们有个项目在国外巴西,跟我们签订合同的甲方是国内的,是属于中建科工的,本来刚开始准备签订合同签订1400万是直接建筑安装服务,这样的话我们开给中甲方中建科工的发票就是建筑工程服务,免税发票 那我们取得的进项材料/劳务无论专普都是不能抵扣的,都是价税合计入账;现在甲方又说不想那样签订合同,他说要跟我们签订一个销售材料的合同13% 600万,一个建筑安装合同 免税的800万,这样相当于我们在进购巴西项目材料的时候就可以当进项采购进来,然后开销售材料发票给甲方中建科工,(意思这时我们的进购的材料可以抵扣?然后我们开给材料给甲方也不差进项了)可以这样操作吗
你好郝老师,我们是电力工程公司。有两个项目我们挂靠别人的资质接的项目。甲方和被挂靠方乙方签工程总承包合同。甲方要求乙方供材料给甲方开60%的材料票,40%的建筑服务票。但是被挂靠乙方只收取我们2个点的管理费。其他的他们什么也不管。我们现在是已借款名义先把钱转给乙方,让乙方在给我们的材料方打款,材料方把票开给乙方。等甲方让乙方开票,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时乙方在把我前期已借款名义的钱转给我们。我们在核算下材料方总计开给乙方多少进项,乙方开给甲方多少销项,算出差多少票我们在把差的票开建筑服务给乙方补齐。等甲方给乙方回款的时候,乙方就扣除2个点管理费把剩余款转给我们。我想问一下老师,我们这样操作合不合理?我们算分包方吗?
老师好 我们是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小微一般纳税人 (清包工),年开票金额在500万以内 会计账务处理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我们属于包工头 项目按上面的大承包商来确定工程进度 按他们定的进度开具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 我们开票就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归集成本日常分录就是进入合同成本-人工费 机械费等 然后结转时直接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成本~人工费 机械使用费 没有设置工程结算 合同收入 合同毛利这些的科目 可以吗?
我这儿有个企业,他是做建筑工程服务的,主要是给甲方的工程项目提供机械租赁。带操作手,然后现在,税务局这边就说他们的这个合同,他们合同首页写的就是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税务局说他们这个税率适用9%,就是一个设备租赁。但是他们自己一直开的发票都是3%,按简易征收。交税的,嗯,我跟甲方的会计谈了以后,甲方会计说他们这个属于甲供工程,就是我和甲方会计在那个加工工程和清包工。这个定义方面产生分歧。甲方会计说,他们这个技属于甲供工程,就是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然后,嗯,他认为清包工就是提供设备,配备操作手,但是我理解的勤包工就是只配备人员,所以。适合简易征收的三种特殊情况,老项目和甲供工程清包工。我认为乙方都不符合,但是甲方说。嗯,他们这个就是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