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犯罪事实且证据确凿,可以立案的 你这个不属于
老师们,公司在15年与上游客户签了106116元的合同,并在2015年11月份开具了106116元的普通发票,在2016年7月份我们支付了50000元,2017年支付了26116元,但是我们翻看15年和16年的账套及记账凭证,我们3个财务都没有找到106116元的发票,也没有当时支付的50000元和26116元的银行付款凭据,但是这两张付款凭据我们重新可以打印出来了,可是那个106116元的合同我们也找不到,我把对方发给我的合同及发票打印出来让老板看了,老板也找不到这106116元合同及发票,老板记得这笔业务也是合同签字的,现在这家公司正在接受审计查账,要求我们签字确认还欠他们这个公司的3万元,我们没有找到自己的原始凭据我们不能签字,老板的意思是看他们这个公司能不能给我开个3万元的发票等资金周转开的时候还清这笔欠款,但是我们现在账套软件银行余额与实际网银账户余额是一致的,如果我们从公司基本户出这个钱我们没有3万的发票,而且前期的账套里并没有挂这个上游单位的3万欠款,连这个公司供应商名称都没有的,老师们能否给我一个处理的办法呢?
我公司建筑企业14年刚成立时还是实缴制股份,公司股东通过财务公司打款到股东卡上共2000万,然后各个股东转进过公司账户计入实收资本(农行/公司运营时农行一直没用了),后期通过1、购买950万固定资产划出公司账户(实际没有收到这批固定资产/但是有普通发票而且每年也都在折旧),2、通过私人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借走剩下的1050万元(买固定资产和借款都是农行借走的),之前的会计根据实际情况调账,冲红了以前的这3笔业务,使得账上看起没有收到股东的投资款,没有借款出去,购买的的固定资产还计入股东A名下,贷其他应付款-股东A 950万。他这样做我感觉不对,我是不是需要按照以前的业务把他的账调过来?因为现在A股东要退股,账上他名下是其他有应付款的
我单位于2018年找了个人运输,对方提供的发票,在2020年被认定对方虚开,但是我们不知情,因为我公司是A级纳税人,所属区的税务局让我公司做了进项转出和成本红冲,但是本周稽查局又来找我们,说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才能不罚款,我公司是高新企业,不能有行政处罚的,请问老师这个能被认定为善意吗? 二:在自查过程中我公司发现还有一次运输发票,也是个人提供的发票,现在对方联系不上了,纠结要不要主动转出?如果主动转出,是去改当期增值税申报记录和当年汇算清缴,还是在本月进项转出和成本红冲,更有利于我司?还是等出事了再做处理?
老师您好,我是2021年来到单位的会计,2017年我单位采购私对私打款取得普通发票340万元,一直账上有340万元应付账款。今年税局根据供应商所在税局下发协查《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书》,通知单位接受虚开发票须提供账簿稽查,老板说账簿已丢失,税局认可我们销售正常但因无账簿对我单位核定征收追缴8万多元,但又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七条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现在老板要求我冲掉应付账款 把他个人采购款挂上账。我不知挂账有没有风险,核定征收意味着不认可成本那我能把其他应付款做进来吗?岂不是老板从公司取得款不用交个税了?会计有没有风险呢?如果不把个人款挂进来怎样冲销应付账款呢?
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的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其中一家客户要求开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普票,去年6月和7月的工资一直到昨天才算是结款发放,但是服务费是一直拖欠状态,工资和服务费的发票都已经开给对方,我是今年一月份来这家公司的,之前一直找的代理记账公司,现在公司想把内账做起来,把外账接过来,外账给的截止到2023年12月末的科目余额表的往来账与实际的对应不上,我是发函询证客户了,但是现在发工资了,我不知道她们确认收入的时候有没有计提成本,成本部分的增值税是缴纳了,还是已经冲回了,联系外账询问,外账换新手了说看账上没有计提成本,我应该去哪查能查出来这部分的税到底是什么情况了?是让对方查询往年当季交税的明细吗?求老师指点!
老师您好,请问没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给公司出纳转的备用金 后面出纳还回去可以不 不用发票冲
行政诉讼跟行政复议怎么区分
无论是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都是以自身公允价值来入账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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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们销售了食品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设备款是10万,安装费是1万,我开具 安装调试费税率和大类应如何选择呢
老师,什么样的情况要签合同,所有收到钱和出去的钱都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