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我单位于2018年找了个人运输,对方提供的发票,在2020年被认定对方虚开,但是我们不知情,因为我公司是A级纳税人,所属区的税务局让我公司做了进项转出和成本红冲,但是本周稽查局又来找我们,说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才能不罚款,我公司是高新企业,不能有行政处罚的,请问老师这个能被认定为善意吗? 二:在自查过程中我公司发现还有一次运输发票,也是个人提供的发票,现在对方联系不上了,纠结要不要主动转出?如果主动转出,是去改当期增值税申报记录和当年汇算清缴,还是在本月进项转出和成本红冲,更有利于我司?还是等出事了再做处理?

2021-11-21 15: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1-21 15:46

你好,你们不知情也给付了相应对价是可以认定为善意的 只是联系不上,那发票是否有问题呢,如果没有的话不用做什么,发票有问题你们就在本月进项转出和成本红冲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