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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老板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出租车公司,一个是公交车公司,现在老板在租车公司的名下装有车辆充电桩,每个月用电都是他的公交车公司的公交车来充电。这个电费是开了专票又用来抵扣出租车公司的税了。想问问看,这个情况账上应该是怎样处理才正确?

2025-04-11 10: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4-11 10:54

您好,按两个主体分别核算,公交车充完电的电费:由出租车公司收取款项、再开给公交车公司,公交车公司确认成本,支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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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366 追问 2025-04-11 10:57

电费的发票是开出租车公司的,抵扣的税也是出租车公司抵扣了。这点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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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11 11:00

您好,给电力局是你出租车公司交的电费,给你开发票是合适的,但你交的电费实际你没用是公交车用了(另一个主体),那出租公司相当于购买进来的电有转售给公交公司了,因此出租公司要再开发票给公交公司。你看我理解的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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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366 追问 2025-04-11 11:02

这里理解好像也通,如果销售这个电税率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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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11 11:06

您好,按正常税率,一般纳税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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