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规定是要开明细的
老师问一下,不同类型的进项票可以抵扣吗
以下说的发放实物是应税福利,节日发给员工的米面还要申报个税吗
中级财管3.小题,答案是标错了吗?
老师,这个题麻烦老师帮忙分析一下,顺便编制下分录呢
老师,我们23年发生销售返利,在23年冲减了我们的主营业务收入,但是25年开具的返利发票,现在税务局让我们不能在23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要让我们确认在开具发票的25年,这样对吗?
专票抵扣有期限吗,滞留票是指多久未抵扣的发票
临时工需要申报个税吗
提取盈余公积需要交税吗
正常摊销为什么摊销费用不影响营业利润
老师,民非企业,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里的营业成本包不包括管理费用?税务系统提示所得税与财务报表的里的营业成本不一致,这是啥情况
老师,哪条文件啊,老师能帮我找一下吗?
么有明确的文件,只是说购买方要求的话对方应该开具明细
老师,帮我查一下2017年16号文件,
应该增之后针对有些特殊的行业做了要求 比如餐饮业 当时要求比较严 让开具菜单名称,最近几年又没有那么严了,
老师,帮我查找一下2017年16号文件,发给我,谢谢您
网址发不过去啊。。你搜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老师,我试了我这里网页 问题搜不到。您帮我粘贴一下
您下载帮我粘贴过来,谢谢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www.shui5.cn 2017-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017-5-19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得税扣除与增值税的计算抵扣? 涉及“税收凭证”相关政策 ——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十四、索取有关 税收凭证 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 有效凭证 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 3、 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开具给个人的普通发票还是之前的规定,有关企业的代码问题参看: 税总函[2016]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从系统比对入手进行控制 相关政策 ——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附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5月26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谢谢老师
不客气 回答满意 可以给我五星好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