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仲裁条款有效,乙方只能向山东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若仲裁条款无效,乙方可向被告住所地南京或合同履行地江阴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等
老师我即将去建筑公司,新成立的,有关增值税问题请教一下,咨询别的建筑公司,他们说每个月控制税负率2-3%左右,来确定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计税。 老师我之前在房产不了解,建筑行业这块,咨询另一个公司,他们说分包方给了发票就入成本,有的时候这个月不用交税,进项多,就留底,等到那个月收入超过了,就缴纳?我原来同事说得每个月均衡着来,我要不税务局顶上了,查账不好了。我都不知道听谁的了,没有实际账可以借鉴,老师我们地处山东!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还有我入成本科目的时候,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入什么科目!工程施工是不是老科目了,还有只要取得了进项发票我就直接入成本吗?还是按照同事说的留着均衡一下成本,每个月需要认证啊?还是按照一定完工百分比来确定成本?还是有了进项发票就入账认证,然后留底啊?那个不知道听谁的,写个公司新的,我也没有注意了,不太会弄? 老师这方面的实操吗?我看好几个实操您给我推荐下!那个际用的到的! 建筑行业控制税负率吗? 老师!如果预收了一笔建设单位给的款,用不用预交税金啊!如果不用怎么入账,如果用的话,税务申报我填到什么哪个位置啊? 就是先预付给一部分,我们建筑方如果开票给建设单位?
问题1老师我是房建工程山东项目,公司在北京,一般计税,比如7月份产生甲方给我结算100万,我付出分包款50万。差额50万预交2,这个纳税义务时间,是不是和平时申报时间在次月8月份1-15号之间申报预交表可以吗? 问题2 在机构地北京缴纳7个点时候,什么时候申报?也是8月份1-15号申报期,申报完对吧?这样理解吗?还是可以延后? 问题3比如我们这次甲方拨款100万,我分包发票150万,我就不需要预交了,对吧!还的正常填写预交表吗?还是机构地,电子税务局直接正常申报,预交和正常申报我搞不明白时间顺序! 问题4老师针对 整个项目下来我考虑这个人工材料 机械比例,让对方开发票,还是针对
49、2016年1月,作为本案被告的某教育咨询公司成立,原告系其股东,原告认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将公司教项转入自己的私人张户,导教公强可私济温就,对离信激不透明,原告认为,其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遂于2017年9月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查阅公司文件资料请求通)一份,邮赛至减告注册地址,要染行捷知情现,借精售未予答复。同月,被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告在会上要求查阅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全部银行流水以及所有原始凭证,遭到拒增。于题,原告向法满起话,要深法院河令咖告没供被告线交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完整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试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完全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基本一致,系关联公司。原告姜某于2011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甲公司停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了统一的人事安排,于2015年9月将姜某等人调至乙公司工作。虽然姜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姜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姜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职务、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乙公司也基本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姜某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姜某的请求,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不需向被告姜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基本一致,系关联公司。原告姜某于2011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甲公司停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了统一的人事安排,于2015年9月将姜某等人调至乙公司工作。虽然姜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姜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姜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职务、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乙公司也基本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姜某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姜某的请求,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不需向被告姜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简要说明理由。
无形资产是提尾不提头 比如说2025年1月1号开始要计提几个月的折旧 11个月吧
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老师好,夫妻买房想用公积金贷款,其中一方有稳定工作有公积金,另一方没有稳定工作,这样能贷下来吗
老师好,汇算清缴因研发费加计扣除退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老师好~咨询下,有负责过bvi境外主体财税报表的吗?
老师您好:中标服务费交印花税吗?要是交按什么税目
在做账时,采购科目用预付,销售科目用应收,一用用到底再资产负债表,每个月填的时候是不是就不用重分类了?
老师好,夫妻买房用其中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另一个因为交的不连续会影响贷款额度吗,主贷人是国企的员工,缴存基数16000左右,每个月缴存3900多,这种情况估计能贷到75万吗
老师,请问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填表,只是填写了当时收入数,没有填写社保个人承担数据,有没有什么风险?
郭老师,员工收到劳务工资,到税局代开发票,要交什么税,如果工资一个月8000
律师说这份合同无效的
是的,上面无效的情形说了
我查了一下,山东和南京的这家公司法人都是同一个人,而且当初合同确实从山东寄过来的
现在就是甲方玩了文字游戏,以合同无效拖着不肯付钱
现在律师说因为仲裁有争议,所以不能起诉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的
可以再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看看
那个律师说不行,老板信他的,现在再找我麻烦
关于只能去山东起诉的问题 不一定只能去山东起诉。如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那乙方应去山东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非起诉。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仲裁条款存在无效情形,比如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像约定发起仲裁一方所在地仲裁这种情况属约定不明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此时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若能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南京,施工地点江阴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南京或江阴的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关于律师说因仲裁有争议所以不能起诉的问题 这种说法不准确。仲裁条款有争议,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起诉。若仲裁条款无效,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若仲裁条款效力存在争议,乙方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确定仲裁条款无效后,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刚刚审核了合同,原先争议解决方式是在南京仲裁,后来客户把南京改成了临沂,就改了这两个字但是没告知乙方,乙方审核时也没发现,导致签了合同,那这份仲裁协议还有效吗
正常情况原 “南京仲裁” 协议有效,“临沂仲裁” 条款无效。因客户单方改且未告知乙方,变更未达合意。但乙方若后续以实际行为认可 “临沂仲裁”,则该条款有效。
只要是乙方在合同上盖了章,就没办法反驳了对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