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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16年1月,作为本案被告的某教育咨询公司成立,原告系其股东,原告认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将公司教项转入自己的私人张户,导教公强可私济温就,对离信激不透明,原告认为,其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遂于2017年9月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查阅公司文件资料请求通)一份,邮赛至减告注册地址,要染行捷知情现,借精售未予答复。同月,被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告在会上要求查阅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全部银行流水以及所有原始凭证,遭到拒增。于题,原告向法满起话,要深法院河令咖告没供被告线交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完整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试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完全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022-01-09 23:1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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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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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你好,合法。理由: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公司不得妨害股东行使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22-01-14
 你好,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合法。 1、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除会计账簿及用于制作会计账簿的相关原始凭证之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合法。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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