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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集团内部的借款支出,必须满足实际支付和取得发票。两个条件么?政策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2025-05-10 18: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5-10 18:14

你好借款有利息还是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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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589 追问 2025-05-10 18:21

有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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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5-10 18:25

借款签订一个合同 约定好利息 银行回单是证明实际支出 金额不大的开收据 利息最好开发票要不抵扣不了所得税 税前扣除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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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款有利息还是无息
2025-05-10
增值税抵扣规定: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地,集团内部有偿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因此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就无法确定利息支出的金额,也无法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 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内部有偿借款利息支出,要求实际支付是为了确保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构的利息支出被扣除。而对于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性质和来源较为复杂,可能无法直接与特定的收入相关联,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实际支付取得发票,也可以根据合理的估计和凭证进行扣除。 税务管理的便利性:要求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取得发票可以简化税务管理和减少争议。实际支付可以提供明确的资金流动证据,而发票则可以作为支出的合法凭证。这样可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和监管,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和纠纷。
2024-06-26
您好,有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2024-04-24
你好,这个没有政策依据。
2024-04-24
你好,有支付和取得发票就可以了。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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