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没有政策依据。

老师,合作伙伴有项目挂在我们公司做,客户付款到我们公司后,我们支付合作伙伴佣金(业务提成)。具体操作是,合作伙伴给我们公司开发票,我们公司对公转账给他们。 现在我们公司有位副总说,项目没有结束客户付款到我们公司,不可以支付对应的业务提成(以前的操作是回多少款,就按约定好的比例支付业务提成),要等到项目全款收完后才可以支付提成。如果合作伙伴急等钱用就让对方写借条,作为借款支付给个人。 现在有两个疑问:1、有的合作伙伴在提供借条的同时,也提供了发票+对应的名义合同,这些发票+合同怎么处理?2、如果合作伙伴只提供借条,我们先挂其他应收账款,待到合同款全部收清后,再清掉借款,让对方开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必须先让合作伙伴将前期借款转回(这账面做借款收回),然后再依据发票付款?
老师我想问一下他第一题这边是说那个不恰当,是因为还要询问关联方的特征,然后被审计单位和交易资金监和关联方之间的性质,但是我的答案写成询问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还要用其他的程序来验证那个。关联方,那这个是不是就答错,是错到哪一边,是怎么样的错。老师我想请问一下他第三题他就说那个只是说披露了是交易,然后他做的会计是他仅仅只是实施了就是利息的比较,然后我写的答案是说他这样子是不恰当的,因为它这个证据明显就是不充分啊,但是他的答案是说还要查询其他条款是否与非关联方相同,就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写?然后如果第四题的话,他这边是说那个把那个关联方披露错误,不需要与那个治理层沟通,他说他这个不是说与关联方的交易,就是在与治理层沟通的事情嘛,就为什么他那边又写恰当呢
请问老师,同事说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收到发票,两个条件,才可以。请问老师这个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现在是发票都收到了,但是第三和第四季度的未支付。
请问老师,同事说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收到发票,两个条件,才可以。请问老师这个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现在是发票都收到了,但是第三和第四季度的未支付。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吗?这个说法正确吗?
老师,还有哪些是见票即付的?即使不够钱也会见票即付 答:见票即付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些票据的特点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时,只要票据真实有效,付款人或承兑人就必须立即付款,即使账户余额不足。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即使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承兑银行也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对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计收利息。所以,您提到的“即使不够钱也会见票即付”是这些见票即付票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问题:那就是除开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汇票都是见票即付的?那为什么空头支票有些银行又会说拒绝付款并出具拒绝付款说明?不是见票即付吗?
公司的注册资本拿出来用了,那么在工商年报中股东注册资本是认缴的还是实缴的
老师,关联企业借款,比如借了1000w约定无息的话,如果贷款企业收入和资金不高,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请问老师,25年银行支付40万租金,已经入了成本,26年在汇算清缴之前这个发票补进来了,但是补的是专票353982.3+46017.7,请问这个分录该怎么做?
甲和乙公司合作收购小麦,甲公司贷款500万,但利息由乙公司承担,1、付利息时:甲作账: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贷银行存款,2、乙公司购买甲公司小麦乙公司付款50万,甲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乙公司,3、现开始销售,经理讲贷款利息开到货款里,销售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其他应收账款利息怎么冲销掉啊?
甲和乙公司合作收购小麦,甲公司贷款500万,但利息由乙公司承担,1、付利息时:甲作账: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贷银行存款,2、乙公司购买甲公司小麦乙公司付款50万,甲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乙公司,3、现开始销售,经理讲贷款利息开到货款里,销售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利息应收账款怎么冲销掉啊?
甲和乙公司合作收购小麦,甲公司贷款500万,但利息由乙公司承担,1、付利息时:甲作账: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贷银行存款,2、乙公司购买甲公司小麦乙公司付款50万,甲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乙公司,3、现开始销售,经理讲贷款利息开到货款里,销售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利息应收账款怎么冲销掉啊?
小微企业残保金政策,具体内容,是2-3人不用交残保金是吗
老师,最近收到了税务局发了信息要补社保,这怎么办,如实补吗?
某企业2024年6月购进设备一台,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5.6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该设备2025年应计提折旧额为万元。
老师,没有设备验收单,只有发票和购销合同,4月份已做了固定资产,那么到5月份能计提折旧吗
财税[2008]121号,老师同事说是这个文件,请帮忙看看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没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写的是计算所得税扣除。
请问老师。这个政策也没提到必须实际支付并且取得发票呀?
你好对的,没有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