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没有政策依据。

老师,合作伙伴有项目挂在我们公司做,客户付款到我们公司后,我们支付合作伙伴佣金(业务提成)。具体操作是,合作伙伴给我们公司开发票,我们公司对公转账给他们。 现在我们公司有位副总说,项目没有结束客户付款到我们公司,不可以支付对应的业务提成(以前的操作是回多少款,就按约定好的比例支付业务提成),要等到项目全款收完后才可以支付提成。如果合作伙伴急等钱用就让对方写借条,作为借款支付给个人。 现在有两个疑问:1、有的合作伙伴在提供借条的同时,也提供了发票+对应的名义合同,这些发票+合同怎么处理?2、如果合作伙伴只提供借条,我们先挂其他应收账款,待到合同款全部收清后,再清掉借款,让对方开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必须先让合作伙伴将前期借款转回(这账面做借款收回),然后再依据发票付款?
老师我想问一下他第一题这边是说那个不恰当,是因为还要询问关联方的特征,然后被审计单位和交易资金监和关联方之间的性质,但是我的答案写成询问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还要用其他的程序来验证那个。关联方,那这个是不是就答错,是错到哪一边,是怎么样的错。老师我想请问一下他第三题他就说那个只是说披露了是交易,然后他做的会计是他仅仅只是实施了就是利息的比较,然后我写的答案是说他这样子是不恰当的,因为它这个证据明显就是不充分啊,但是他的答案是说还要查询其他条款是否与非关联方相同,就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写?然后如果第四题的话,他这边是说那个把那个关联方披露错误,不需要与那个治理层沟通,他说他这个不是说与关联方的交易,就是在与治理层沟通的事情嘛,就为什么他那边又写恰当呢
请问老师,同事说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收到发票,两个条件,才可以。请问老师这个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现在是发票都收到了,但是第三和第四季度的未支付。
请问老师,同事说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收到发票,两个条件,才可以。请问老师这个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现在是发票都收到了,但是第三和第四季度的未支付。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吗?这个说法正确吗?
老师,还有哪些是见票即付的?即使不够钱也会见票即付 答:见票即付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些票据的特点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时,只要票据真实有效,付款人或承兑人就必须立即付款,即使账户余额不足。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即使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承兑银行也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对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计收利息。所以,您提到的“即使不够钱也会见票即付”是这些见票即付票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问题:那就是除开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汇票都是见票即付的?那为什么空头支票有些银行又会说拒绝付款并出具拒绝付款说明?不是见票即付吗?
老师晚上好,请问出口备案如何操作?在哪里备案
老师,我之前做的是文员工作,现在进入一家几个人的小公司,A和B公司的同一个法人,C公司是另一个法人,别的公司卖货给C公司开发票,我们再按5个点C开给A公司,但是C没有走货,这个属于虚开发票吗?我能继续做这个会计吗?
老师,你好。老板有A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B公交车有限公司,C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三年前B公司跟政府买得了一块地皮,现在老板需要用这个地皮建设一个新的驾驶员科目二训练场地供驾驶员培训公司使用,一栋办公楼供三个公司一起办公使用,一个停车充电场供公交车停放和充电。基建不请建筑公司在基建,老板自己找人来建设。请问这个情况下,基建的开支费用怎样会计核算才合理合规合法化?
老师,麻烦咨询下,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股东把他的车买给公司,公司购买怎样才能让双方的利益都能最大化,而且公司购置后,税务申报资产折旧计提是一次性,还是
工商年报填税务信息一般不是保留2-6位嘛小数嘛,咋有的视频说必须保留6位?有标准吗?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23年4月是平的,2024年1月转出12月应交增值税后贷方余额是1452.24,截止到2026年5月还是有1452.24的余额,之前的会计说是之前有一个政策是服务业进项可加计5%扣除,附表上调整了多抵了进项,主表上没有把数据导进去,计提的金额大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就有这个余额,现在是2026年6月了,是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笔余额怎么调账比较好呢
当期的费用产生,次月可以开专票,当月怎么做账,要先把税额计算出来吗
我们是小规模个体户,刚开始不稳定呢,有个客户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户如果开3%的专票怎么交税和合理避税啊
您好,老师!想请教下出口业务,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业务,4月27日开的报关单,没有开出口发票,和出口退税联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先抵扣进项发票,今天刚刚收到采购发票,是次月抵扣了,再开出口发票吗,(出口退税得流程我要怎么操作,请老师指点)
电商行业可以从哪些方面做降本增效?请具体展开说说
财税[2008]121号,老师同事说是这个文件,请帮忙看看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没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写的是计算所得税扣除。
请问老师。这个政策也没提到必须实际支付并且取得发票呀?
你好对的,没有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