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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麻烦给一份民办高校的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2025-05-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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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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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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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民办高校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我校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学校、师生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具体认定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规定。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关联方与学校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如股权关系、控制关系、亲属关系等。 关联方的主营业务范围。 (二)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交易概述,包括交易的背景、目的。 交易标的,如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劳务、服务、资金借贷等具体内容。 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若涉及资产交易,需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定价若参考市场价格、政府指导价等,需明确说明。 交易结算方式,如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等,以及付款时间安排。 交易对学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包括对当期及未来期间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影响。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说明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等)审议的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表决情况等。 若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情况,需详细披露回避的关联方、回避原因及表决结果。 (四)其他需披露信息 若关联交易存在附带条件、限制条款等特殊情况,需详细说明。 中介机构(如有)对关联交易出具的意见,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结论性意见。 三、信息披露方式与渠道 (一)学校官方网站 在学校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设立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专栏,及时上传关联交易相关公告、报告等文件,方便社会公众、师生及相关部门查阅。 (二)信息公告栏 在学校办公区域、教学楼等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张贴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纸质文件,保留一定时间以便校内人员查看。 (三)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或在关联交易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关联交易信息以书面报告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监管。 (四)其他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但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信息披露时间 (一)定期披露 每年在学校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进行汇总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对学校财务影响等综合信息,年度报告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临时披露 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后的 [X] 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临时披露: 单项交易金额达到学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X]% 以上的关联交易。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立即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责任与监督 (一)责任主体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关联交易相关信息,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关联交易业务细节、合同等资料;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 (二)内部监督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程序是否合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外部监督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师生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对查证属实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未按规定时间披露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解释权 本制度由学校 [负责部门] 负责解释。 (二)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修订程序参照本制度制定程序执行。 (三)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5-14
关联方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 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及《[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名称]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方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交易。如果构成关联方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本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于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由公司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方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方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方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章 关联方交易的决策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方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为交易对方。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2025-05-15
总则 为规范学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各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 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内容 利益关联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关联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 关联交易情况: 交易标的内容:详细说明交易的具体事项,如资产转让、服务提供、资金借贷等。 交易条件和金额:明确交易的价格、付款方式、结算周期等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金额。 定价依据:说明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如政府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等。 履约期限:约定交易的履行期限和时间安排。 行政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方式:学校应将关联交易信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内公告栏等便于公众查阅的方式进行披露。同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信息平台上进行报备和公示。 时间:学校应当在关联交易事项经决策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审批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前,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审批通过的信息方可对外披露。 保密规定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可能损害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不作公开披露。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监督与责任追究 学校监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若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同时,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补充或更正披露信息。 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 [具体部门] 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5-13
https://jcw.tjut.edu.cn/info/1582/3231.htm 你好,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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