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吗?
老师,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年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第一个无租使用跟第二个年免收租金是不是一样的呢,为什么纳税人不一样?
请问老师,我单位大部分都是不动产的出租业务,并且这部分不动产的产权都不是我单位的,而是分散在集团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的房产,但是由我单位统一出租管理,收入在我单位核算。请问老师,根据这个新政策,有税务风险吗?
请问老师,甲公司名下有房产7处,甲公司全部无偿给予子公司使用,甲公司将7处房产全部缴纳了房产税进40万元。没有与子公司签订任何的协议。甲公司同时也拥有上级单位给分配无偿使用的房产20处,甲公司全部将这20处用来出租了,收取的租金全部归甲公司所有,但是这部分租金收入,因为房产不归甲公司所有因此没有缴纳房产税。请问老师上面描述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呢?谢谢您从税的角度给予风险分析。
甲方的房产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租金由乙方收取,请问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甲缴纳还是由实际管理人乙方缴纳? 备注:甲方协议里注明乙方收取的租金作为服务费
请问以下税务的描述是否正确 (一)自建房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二)租用房: (三)2016年4月以前取得的产权非个人所有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 (四)产权为个人所有的(租金收入在 5000元/月 以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五)产权为个人所有的(租金收入在 5000-20000元/月):应纳税额=租金收入×8% (六)产权为个人所有的(租金收入在 20000元/月 以上):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0% (七)公司房产属于2016年4月以后取得房产按照建议计税征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对的,找不到产权人啦,就让甲单位管理,租金收入归甲单位。
那就是甲缴纳 甲按照租金 你这个没有成本了全部都是赚取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