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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的有形动产租赁需要开外径证吗?是否需要预交税款

2025-06-02 18:2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6-02 18:27

您好,是外经证的,要预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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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816 追问 2025-06-02 18:31

小规模开1%普票,也需要预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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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02 18:32

如果季度没有超过30W是不用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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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816 追问 2025-06-02 18:50

纯机械租赁,比如我河南省的租赁到北京,确定要开外经证?之前有些公司租赁都没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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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6-02 18:52

这种不用,不动产的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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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外经证的,要预交税
2025-06-02
你好 带着操作员的吗
2020-08-22
同学你好!工程类的 这个都是需要的哦
2020-09-24
是按建筑服务 异地需要预缴
2020-10-26
你好 了解下: 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注意: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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