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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如下∶(1)1月4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发行的面值为625万元的股票,共支付价款655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5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7.5万元、增值税税额0.45万元,已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1月21日,光辉公司存出投资款专户收到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收现金股利25万元。(3)5月31日,光辉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45万元。(4)6月30日,光辉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35万元。(5)7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光辉公司按持有股票份额应分得15万元。(6)7月31日,光辉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50万元(7)8月2日,光辉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5万元。(8)8月28日,光辉公司将持有的全部乙公司股票转让,取得价款共计676.2万元,转让股票应交的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

2025-06-1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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