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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从个人A那里租赁了叉车,而且是A在给我们操作这个叉车,请问是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大类是吧? 请问无法给我们开具发票,这类交通运输服务我们需要代扣代缴还是劳务报酬?我们需不需要申报代扣代缴个税给他?

2025-07-03 16:3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03 16:49

从个人 A 那里租赁叉车且由其操作,通常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大类。因为既提供了叉车这种运输工具,又提供了操作服务,类似于交通运输业中的程租、期租业务,是将运输工具和操作人员一并提供,满足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等交通运输服务的特征。 关于发票和个税的问题,若个人 A 无法开具发票,你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叉车租赁并操作服务,属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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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222 追问 2025-07-03 16:54

老师对于个人提供的哪些是经营所得,哪些是劳务报酬可以具体描述一下么?怕自己分不清楚。或者是文件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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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222 追问 2025-07-03 16:54

那像这个情况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属于经营所得,我们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他无法提供发票,我们直接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就可以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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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03 17:08

是的,若认定为经营所得且无票,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 经营所得: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工商户、有偿服务、承包承租等)取得的所得,更侧重经营成果。 劳务报酬:个人从事特定劳务(如设计、表演、咨询等)取得的所得,侧重劳务行为本身。 区分核心:前者是 “经营活动”,后者是 “独立劳务”,具体可参考个税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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