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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甲乙公司签订临时食堂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中包含四个部分,一是食堂部分,比如金额2万元,二是宿舍部分2.5万元,三是厨房设备0.5万元,四是室外部分如大门,网线等1万元,完工后对方开专票6万元,税额0.5万元,当时是全额抵扣,因为已知道宿舍部分改变用途成为办公室,所以这部分税额可以抵扣,请问这部分可抵扣税额如何计算?其中食堂面积比如120平,宿舍面积100平,进项税转出应为多少

2025-07-10 12: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10 12:13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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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10 12:14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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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610 追问 2025-07-10 12:16

这个临时食堂没有转固,因为只是基建期间用,以后还要建永久食堂,可抵扣金额能否用宿舍金额2.5万元除以1.09*0.09呢,剩余进项都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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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10 12:17

同学,你好 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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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025-07-10
你好,努力解答中,稍后回复你。
2025-07-1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临建食堂工程属于此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在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当期,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无需像取得一般不动产那样分两年抵扣 ,也无需按用途区分核算抵扣情况 。
2025-05-07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0-10-19
您好具体什么问题呢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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