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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老板有两家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1月-6月在A公司缴纳社保,7月转到B公司。因牵扯社保基数的调整,需要补缴一部分费用。但是B公司只补缴1个月的,A 公司补缴六个月的。工资在B公司发,工资中代扣个人社保是7个月的金额。这就导致代扣保险款余额有差额,不平。应该怎么处理?
老师好,老板有两家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1月-6月在A公司缴纳社保,7月转到B公司。因牵扯社保基数的调整,需要补缴一部分费用。但是B公司只补缴1个月的,A 公司补缴六个月的。工资在B公司发,工资中代扣个人社保是7个月的金额。这就导致代扣保险款余额有差额,不平。应该怎么处理?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12月初“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为320万元。12月份该企业发生有关职工薪酬业务如下:(1)7日,结算并发放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20万元,其中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5万元,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0万元(不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货币性职工薪酬265万元。(2)28日,以其生产的一批取暖器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行政管理人员,该批取暖器的生产成本为25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企业销售取暖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3)31日,计提专设销售机构主管人员免费使用汽车的折旧费1万元,计提车间管理人员免费使用汽车的折旧费4万元。(4)31日,分配本月货币性职工薪酬300万元,其中车间生产工人14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5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6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5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12月初“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为320万元。12月份该企业发生有关职工薪酬业务如下:(1)7日,结算并发放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20万元,其中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5万元,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0万元(不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货币性职工薪酬265万元。3(2)28日,以其生产的一批取暖器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行政管理人员,该批取暖器的生产成本为25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企业销售取暖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3)31日,计提专设销售机构主管人员免费使用汽车的折旧费1万元,计提车间管理人员免费使用汽车的折旧费4万元。5(4)31日,分配本月货币性职工薪酬300万元,其中车间生产工人14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5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6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5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20年12月份,该公司发生与职工薪酬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25日,分配当月职工工资1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7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15万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5万元。(2)25日,按照规定标准计算该公司12月份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30.5万元(注: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20万元,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共计10.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21.3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3.05万元,行政管理人员4.575万元,销售人员1.525万元。(3)29日,通过银行发放职工工资,同时代扣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12月份社会保险费11万元、廉租房房租5万元。(4)30日,通过银行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廉租房管理中心缴纳12月份社会保险费、廉租房房租。【要求】根据上述业务逐笔编制会计分录。(注: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必要明细)
查账征收的无雇工的个体户工商户,刚开始也没业务,就是自己交了一万元,扣了7000社保,没有其他的费用,账怎么做,税怎么报呢老师
印花税,买卖合同可以按照第三季度勾选的进项+销项不含税金额计税依据纳税吗?
老板不要求成本做的多细化,每次都是说每张发票是对应哪几个合同的,我们是小型生产企业,那成本这块怎么做才合适?
结账增值税必须附明细;月底计提工资和社保也建议附明细,这是规范账务处理和税务备查的基本要求,请问,这些都需要附什么样的明细?
别样红系统过了夜审,少入账怎么调整
老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农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免征问题,是不是无限额免税还是有限额的
对公借款,还对方公司借款时,需要填报销单吗?
对公支付服务费等,是填写报销单还是付款申请单?
公司收到一张大额普票,在电子税务局里能查到吗
老师,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现在面临一个库存量比较大,个体户,个人流水过大,而且平时基本不开票给客户,客户也不要求开票,这样的情况该怎么解决不被税务查出问题呢,我们公司是饮料酒水经销商
您好,社保缴费基数与个税应发工资原则上需一致:根据新规,企业必须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实际工资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人为降低标准。只有当员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才允许按上下限调整,此时两者会出现不一致。税务部门通过社保、个税、企业所得税数据联网比对,发现基数低于实际工资且无合理理由的,将视为违规。 2.企业需确保社保基数按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次年调整),禁止第三方代缴或分拆工资规避缴费。工资在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必须一致,触及上下限的需留存工资证明备查。新规强化了数据稽查,违规将面临信用降级、补缴、罚款及滞纳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