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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以下是我们销售合同拟定条款 5.2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十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60% 作为预付款:人民币万元 5.3 设备制造完毕,甲方到乙方厂内预验收合格后,甲方十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30% 提货款:甲方支付提货款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按期发货。 5.4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5.5 剩余 5%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 5.6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向甲方出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想问下以上的这些销售方式:预收货款“分期收款”还是结合方式,以及上述的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发生在什么时候?为了保持一致以上描述那个地方需要修改更正一下?

2025-07-24 16:3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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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6:36

1. 销售方式 属于预收款与分期收款结合(60% 为预收款,后续 30%、5%、5% 为分期收款)。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原条款 “全额开票” 会导致开票时全额纳税(与收款进度脱节);若按收款进度开票,则各节点收款后开票时纳税。 企业所得税: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控制权转移)时确认全部收入。 3. 需修改处 将 5.6“出具 13%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改为 **“按付款进度分期开具对应比例的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增值税纳税义务与收款进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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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607 追问 2025-07-24 16:46

预收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货物发出的时候,分期收款方式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那就是“甲方十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30% 提货款”的时候可以开具60%+30%的发票,“收到5%验收款”开具5%发票,等1年质保期过后,“收到5%全部质保金”再开具5%的发票可以么?这样开具发票的时间和纳税义务的时间是一致的么? 还有质保金这块,因为是一年以后,我想问下他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是收到款项纳税,不过企业所得税要在收到30%发货款的时候就要全额确认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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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24 16:47

这样开具发票的时间和纳税义务时间通常是一致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货物发出当天;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所以按合同约定阶段收款时开具相应发票,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对于质保金,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质保金未开票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款项时发生。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收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所以通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时,根据收入确认条件判断是否全额确认收入,而非收到30%发货款时全额确认。若验收合格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收入;若不符合,需按规定后续判断是否满足条件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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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方式 属于预收款与分期收款结合(60% 为预收款,后续 30%、5%、5% 为分期收款)。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原条款 “全额开票” 会导致开票时全额纳税(与收款进度脱节);若按收款进度开票,则各节点收款后开票时纳税。 企业所得税: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控制权转移)时确认全部收入。 3. 需修改处 将 5.6“出具 13%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改为 **“按付款进度分期开具对应比例的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增值税纳税义务与收款进度一致。
2025-07-24
5.2条可补充明确预付款的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万元”。 5.4条可补充“支付合同总价的5%货款”,使表述更完整。 ​ 5.5条可改为“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调整标点使表述更清晰。 ​5.6条可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如“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07-24
同学你好 暂估的不用暂估进项
2024-01-18
同学你好 发票是一次性开的38万吗
2021-03-19
同学,你好 你这个合同总金额2亿多,预付2千多万,10%左右,是可以的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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