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开公司不可能刚好我开公司,你凑巧又想投钱做股东,就算不是刚好凑巧一起开公司,难道我想投钱做股东怎么做公司的股东?什么时候做股东?
你好老师想问下在途标的物和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有啥区别,风险承担的起算时间不一样
老师好,社保基数的最低基数是不是按当地月工资平均收入的60%算出来的,最高基数是收入的300%
老师,您好!已经从在建工城转入固定资产后,后期又发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应该怎么入账?
听说CPA财管考的很灵活,请问学会教材里的跟老师课上讲的,能考过吗?
老师,这个公积金怎么提取呢
把我个人的汽车过户到另外一个人的名下,这样子是不需要交税的,对吗?老师
老师,我买的桌子椅子,之前分摊了,现在不用闲置了,应该怎么处理
需要红冲异地已预缴的发票,外经证也已经注销了,红冲的发票和准备重新开具的金额有差异,税金怎么处理,简易计税的。
车辆维修开专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进项吗
老师你好,请问买回来的材料,如果外发加工,再收回,那产生的损耗,废品应该在哪个环节处理?税局现在怀疑我们少申报废品收入…
晚上好,好的好的,我去想一下写信息
晚上好,材料外发加工再收回产生的损耗和废品,如果企业实际销售了废品取得收入,那这个废品收入应在销售环节(也就是收回后处理并卖掉废品的环节)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怀疑少申报废品收入,主要就是关注这个实际销售废品有没有如实申报并交税。我们公司查账过,税务说了,一个公司没有出售废品的收入,这是很不正常的 ,纸板总有卖过吧,这是真的。
我前两天写了情况说明了,但想看看其他公司怎么处理,我的理由是一个是购入直接组装用没有废料、一个是委外加工,回收是是成品可以直接出售不会有废品,一个是够的金属件有的是当固定资产用,有的是低值易耗品。
我们废品有申报收入的,就是税局出的什么预警,说我们少申报,也就是废品卖得不多
您好,这样也是思路:我们公司有的材料是直接买来组装用的,本来就不会产生废料;有的是找别人加工,收回来的直接就是能卖的成品,中间没有加工环节也就没有废品;还有一些金属件,有的是当固定资产用的,有的是低值易耗品,都不是用来生产加工的,所以平时基本没有产生需要处理的废品,也就没有废品收入
但是税局的意思是,委外加工,受托方也会产生一些废料,就是怀疑我们无偿赠与了,然后我立马说,在与受托方的对价里已经考虑了废品率的问题,例如,我们应该付10万加工费,实际只是付了9万,受托方开票也只是开9万,其中那1万就是我们视同销售给受托方的废品
您好,我们委外加工时,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废料,但我们已经在加工费里考虑了这个废品率,比如本来应付10万加工费,因为包含了这部分废料的成本,实际只付了9万,受托方也只开了9万的发票,另外那1万相当于我们把废料视同销售给受托方了,没有无偿赠送,也没有少报收入
老师你先不用帮我组织语言,主要是我这个解释合理吗
我觉得如果连委外加工产生的废料都要考虑,那就没有损耗一说了,我们法发外加工早已经把这些损耗考虑在成本里面了
哦哦,合理的,我们委外加工时受托方肯定会产生一些废料,但我们在谈加工费的时候已经把废品率算进去了,比如本来加工费是10万,实际只付了9万,受托方也只开了9万的发票,剩下那1万就相当于我们把废料给受托方处理了,不是白送的,所以不存在无偿赠送,也没少报收入
您好,合情合理、站得住脚的。我们委外加工时早就把正常损耗和废品率包含在加工成本里了,加工费本身就是按有损耗的情况谈的,受托方加工产生的废料本来就是加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我们支付的加工费已经覆盖了这部分成本,所以不存在还要单独考虑废料或者少报收入的问题。
但税局会承认这样的对冲吗?老师之前的公司有这样的情况么
我们支付的加工费确实是已经覆盖了这部分成本,但站在税局的角度,相当于对方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废品的产权还是我们的,然后我们没把废品没拿回来而是直接销售给加工方了。税局有可能会持这样一种逻辑。
哦哦,我公司没有加工这个情况 。我们委外加工时支付的加工费是已经综合考虑了正常损耗和废品率等成本因素的,和受托方谈好的价格里本来就包含了这部分,实际支付和开票都是按这个来的,不存在还要单独处理废料或者少报收入的问题,更没有无偿赠送废料的情况
我只是觉得逻辑有点不通,把损耗计入成本了,然后废品还要开票,一销一进?
您好,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加工废品产权仍属企业,没拿回来却由加工方处理,等于“销售”废品却没开票申报;但只要加工费已涵盖废品成本,废料由加工方实际处理且企业未取得任何收益,就不构成应税销售行为,无需开票或申报,税务真正关注的是有无少报收入而非废品名义归属
但在税局的角度,就是说这些废品是我们的,算入产废率,哎
我们加工费是涵盖了废品成本,但税局认为这里面会产生一定的变价收入
您好,税务局可能认为加工产生的废品产权还是你的,要算到产废率里,所以应该有相应处理或申报;但只要加工费已包含废品成本,废料由加工方实际处理且你没取得收益,就不存在少报收入,也不一定要单独申报,关键看业务实质和有无真实交易对价
您好,我们支付的加工费已经包含了正常废品率的成本,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由加工方按行业惯例自行处理,我们并未实际收回废品,也没有因此取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所以不存在变价收入未申报的情况
那这里还要这样说吗?我是希望说有申报的,只是反映在加工费里面。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废料,但我们已经在加工费里考虑了这个废品率,比如本来应付10万加工费,因为包含了这部分废料的成本,实际只付了9万,受托方也只开了9万的发票,另外那1万相当于我们把废料视同销售给受托方了,没有无偿赠送,也没有少报收入
哦哦,不需要刻意强调“有申报”(因为这种废料变价通常不会单独申报收入), 而是要清晰表明废料的影响已合理包含在加工费中,没有无偿处理,没有少报收入,相关对价已体现在支付金额与开票金额里,整体真实、合理、无税务违规。 这样表述,既回应了税务机关对“废品是否有价值、是否少报收入”的关注,也符合大多数企业的实际业务处理逻辑,容易让税务理解与接受。
可以再完整一下,表达么,麻烦老师了
您好,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废料,但我们已经在加工费里合理考虑了这个废品率,比如原本应支付10万加工费,因将这部分废料成本包含在内,实际只支付了9万,受托方也仅开具了9万的发票——另外少付的1万,相当于我们把加工中产生的废料视同销售给受托方进行了处置,不存在无偿赠送废料的情况,也没有因此少报任何收入;相关对价已通过加工费的协商和实际支付金额完整体现,我们既没有单独取得废品销售收入,也没有隐瞒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存在少报收入或漏报废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