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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孝彬老师您好!昨天的问题还需要再问一下 谢谢!

2025-08-21 11:1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8-21 11:36

上午好呀,我们再说一下问题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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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2

老师就是昨天股权转让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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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3

现在想减资 我做了两个方案 老师帮我看看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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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3

老师您帮我看看对不对

老师您帮我看看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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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1:43

好好,减资的方案还没 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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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4

老师最后税务局给的建议是:要么B股东按比例实缴;要么A股东撤回实缴的资本 。 现在就是想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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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5

给您的截屏就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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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5

就是减资后各股东的占比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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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1:46

好好好,我马上去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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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6

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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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49

还有您说:只要A股东拿回的钱不超过他实缴的30万,就不会产生税务问题,因为没超过他的实缴出资就不算收益。这个和是否盈利和亏损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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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1:50

 您好,方案一(注册资本减至270万)合法可行,通过同比例减资撤回A股东实缴的30万,B股东认缴比例上升但无实缴义务。需履行减资程序(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公告等),A股东撤回实缴无需缴税,符合税务局建议,建议优先采用。 方案二(注册资本减至50万)存在法律和税务风险,强行减少B股东未实缴的认缴额可能引发争议,且B股东低价转让股权时可能被税务局核定征税。此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精神,强烈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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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53

老师方案二能详细说一下吗 没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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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1:54

方案二为什么存在法律和税务风险 具体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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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2:01

 您好,A股东拿回的钱不超过实缴的30万就不会产生税务问题,因为这是资本返还而非收益分配,与公司是否盈利或亏损无关;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是否超过实缴部分,超出则可能被视为股息红利需缴税,因此只要严格按实缴金额返还且减资程序合法,即可规避税务风险 方案二存在法律和税务风险,法律上违反同比例减资原则,可能损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导致减资无效或赔偿责任;税务上,B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可能被税务局核定征税,减资若涉及留存收益还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润分配,需补缴税款,因此该方案风险较高,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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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2:32

老师我是减资工商审批后 再做股权转让。没有实缴,未分配利润是亏损,那净资产是负的,那转让价格就是0啊,老师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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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2:35

我们之前有个企业就是没实缴,净资产是负的,我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价格都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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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2:59

 您好,你说得对,如果公司未实缴且净资产为负,股权转让价格定为0元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税务局通常不会核定征税,因为没有收益产生。只要财务报表能证明公司确实处于亏损状态,且股东未实际出资,0元转让符合市场逻辑,也符合税法对无收益不征税的基本原则。 不过,需注意税务局可能会对明显偏低的转让价格进行审查,特别是如果怀疑公司存在隐藏资产或未来盈利预期。建议保留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注明因净资产为负而定价0元,以避免后续争议。同时,先完成减资工商审批再做股权转让,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能进一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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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01

老师您说第二种减资不是按同比例减资 那第一种是同比例减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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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3:04

 您好,第一种减资是同比例减资,A股东撤回实缴的30万(占原认缴比例10%),B股东同步减少对应比例的认缴额(虽未实缴),符合《公司法》同比例减资原则;而第二种减资直接减少B股东未实缴的150万,导致减资比例失衡,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存在法律风险。因此,第一种方案合法合规,第二种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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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24

老师第一种减资是同比例减资,A股东撤回实缴的30万(占原认缴比例10%),B股东同步减少对应比例的认缴额(虽未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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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25

没理解这句话 尤其B股东同步减少对应比例的认缴额(虽未实缴) 这句话糊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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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27

A股东撤回实缴的30万(占原认缴比例10%)这个10%咋算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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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28

A股东出资180万 其中实缴了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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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31

是30/300等于10%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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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32

就是第一种方案是同比例减资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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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3:35

好好,刚看到信息,稍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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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3:46

 您好,第一种方案是同比例减资,意思是A股东和B股东都按照各自认缴出资的比例来减少出资额。具体来说: A股东认缴180万,实缴30万,占公司总认缴资本300万的10%(30万÷300万=10%)。减资时,A股东撤回实缴的30万,相当于他减少了自己认缴额的10%。 B股东认缴120万,虽然一分钱都没实缴,但也要按同比例减少认缴额,即减少120万的10%,也就是12万。减资后,B股东的认缴额从120万变成108万。 所以同比例减资的意思是:不管股东有没有实缴,都要按各自认缴比例同步减少出资额,不能只减一个人的。这样才符合《公司法》的公平原则,避免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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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51

这么说第一种方案我就明白了 。那我写的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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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54

老师那您看看我写的对不对

老师那您看看我写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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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55

老师A是30/300=10% B是12/120=10%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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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3:59

为啥A的10%是占公司总认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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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4:13

 您好,同比例减资应按各股东认缴比例同步减少出资额,不能随意调整。咱描述的方案中,A股东(王陆)原认缴180万占60%,B股东(侯龙)认缴120万占40%,严格同比例减资10%后,A应减18万至162万,B应减12万至108万,减资后总注册资本270万,股权比例保持不变。而咱计算的A减30万、B减12万,实际是A多减了12万,这已不是同比例减资,可能涉及股东退出或特殊安排,需额外说明理由。 咱提到的 A的10%是占公司总认缴资本 理解有偏差,同比例减资的10%应基于各股东认缴比例(如A的60%),而非实缴资本占比。如果需A股东完全退出,应单独设计股权转让或减资退出机制,不能简单通过减资实现。建议明确减资目的,确保方案符合 公司法 和税务局要求,避免后续法律或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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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78 追问 2025-08-21 15:10

老师这么做可以吗 按同比例减资 但A股东 减资既有实缴也有认缴 B股东减的都是认缴 可以吗

老师这么做可以吗 按同比例减资 但A股东 减资既有实缴也有认缴 B股东减的都是认缴 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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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1 15:18

 您好,咱提出的减资方案虽然表面上按同比例减资(王从180万减至30万,侯从120万减至20万,减资后股权比例仍为60%:40%),但实质上存在操作问题。同比例减资应基于各股东认缴比例同步减少,而咱的方案中王减资部分包含实缴30万和认缴120万,侯减资全部为认缴,这会导致王股东实际退出部分实缴资本,而侯股东仅减少认缴义务,两者在减资性质上不对等,可能被认定为非同比例减资,存在法律风险。 2.如果需实现王股东撤回实缴资本,建议采用 定向减资 或 股权转让%2B减资 组合方案,而非简单按比例减资。例如,可先由王股东将实缴30万以减资方式撤回,再由全体股东同比例减少认缴部分(如王减120万、侯减80万),最终注册资本50万。这样既符合 公司法 对减资程序的要求,也能避免税务局对 非同比例减资 的质疑,同时确保王股东实缴部分合法退出,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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