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按1300 万(原估价 700 万 %2B 补交出让金 600 万)。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按700 万(改制前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1300 万(土地取得总成本,含补交出让金)。
2019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销售商品房缴纳增值税700万元,准许税前扣除税金70万,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多少万元?为什么答案里的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14000-700呢?这个700又不是销项税额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益,包括熟地、生地价)、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称以房补房、以房补地)、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土地延期开发违约金等。 1.上述费用分别由哪些部门收取,具体如何构成,是什么性质(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有什么用途?开具什么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各地还有哪些费用? 2.哪些费用无法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拆迁补偿、征地补偿,特别是实物补偿有哪些形式,由哪些费用构成,补偿协议如何签订,补偿标准如何测定。实物补偿按什么价格确定销售额,房屋拆迁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价款? 4.各地在土地出让环节还有哪些与土地价款有关的规定? 5.对于土地价款扣除范围的问题,各地是如何理解、如何执行的?存在哪些难点?各地在执行其他税种政策时如何规定? 6.是否剔除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 7.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对以前已扣除的金额追溯调整? 8.如果存在以财政补贴或其他返还的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如何确定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 9.如果转让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如何进行扣
【例题·计算分析题】A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相关事项的增值税税率均为9%,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有关业务如下: (1)2×20年1月20日,A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价款50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 500万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50年。当日开始以出包方式建造办公楼。 (2)2×20年1月30日,A公司取得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为6 6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价款为3 6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18万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供管理部门办公使用,预计使用50年。 (3)2×20年3月20日,A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 000万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70年,并在该土地上出包建造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销售。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020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1)2018年6月以10000万元购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契(2)自2018年7月起,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400 万元, 销售费用 600 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9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450万元。(3)2020年3月该项台实现全部销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AC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 5% 不考虑土地价款销售额的因素;该项目未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求,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3分)(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金额(3分)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分)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4分)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增值率(3分)(6)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分)
2017年3月某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2014年9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2015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2016年12月开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已开具发票的开发成本为5400万元。2017年1月该项目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54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当地使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1.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 3.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老师好,请 问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进行退税申报的资料中的国内运输费发票和货代服务发票必须是专票吗?请问普票可以吗?也就是说普票不行进出口退税发票勾选不运税,会不会影响出口产品的退税? 因为售价按FOB价,相对应的成本是包括产品+运输(国内)+港杂+货代服务。目前产品是专票、那运输费、贷代服务是不是也必须要求专票?还是说运输费、贷代服务普票也可以,退税就退产品的进项税额,运输费、货代服务费就进行免税勾选即可?会不会影响退税
老师,供应链管理服务费计入什么科目
我们销售商品给客户,客户买商品扫码中奖了我们会赠送商品,赠送商品的成本后面厂家会返一部分金额在他们下单系统我们的账户余额上,应该怎么做账 比如赠送商品的成本10块,厂家会给我们返现3块,厂家给我们开票也是开10块,这个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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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是门窗厂家,我成本核算不会,收入和成本我要一个客户一个客户的计算,设科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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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600万为什么不能扣除呢?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强调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扣除金额,这是为了保持土地增值税计算的连贯性和历史成本原则,避免因改制等因素导致土地成本的随意调整,从而保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因此,补交的出让金 600 万元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但是这块土地是改制后补交了出让金,土地由工业变为商业性质后,才开发房地产销售的,现在开发的房子销售后进行土增清算,要是不补交600万,土地不变性,还不能开发呢,这600万应该是土地价款吧?
这600万在土增清算时应该能扣除吧?
你的理解有现实合理性(补交 600 万是土地变性、开发的必要成本),但结合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特殊政策,需分情况判断,核心看 “改制时土地是否适用了‘暂不征土增税’政策”: 若改制时适用了 “企业改制暂不征土增税” 政策(多数国企改私企符合此情形,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 政策明确规定,改制后再转让房地产清算土增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只能按改制前取得土地的原成本(700 万)扣除,补交的 600 万出让金不得计入。 原因是:改制时已享受暂免土增税优惠,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保证税基完整,后续清算需以改制前原始成本为基数,变性补交的费用不纳入土增扣除。 若改制时未适用暂不征土增税政策(如改制时已按评估价缴纳过土增税): 此时土地成本按 “改制后实际取得成本” 算,补交的 600 万可与原 700 万合计 1300 万,作为土增清算扣除的土地价款。 所以,关键看改制环节是否享受土增暂免优惠:享受过则 600 万不可扣,未享受则可扣 —— 这是土增税针对改制重组的特殊规则,而非单纯按 “成本必要性” 判断。
谢谢老师耐心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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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那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原出的市级评估报告估值土地价款700万没有发票,税务局认可,可以扣除是吗?
一般不可以直接扣除: 增值税销项抵减:需财政票据或合规发票,评估报告不是扣除凭证,不能抵减; 企业所得税扣除:需合法有效凭证(发票 / 财政票据),仅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特殊情况需沟通税务并补佐证资料才可能核准扣除。
那就是说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时,土地价款就得按600万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土地价款按1300万还是600万需要跟税务局沟通是吗?老师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