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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一个国企改制为私企的有限责任公司,账上原有一块土地估价700万,是工业性质土地,后来公司补交了600万出让金,土地由工业性质变为商业性质后进行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问一下,现在用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时,土地价款按1300万计算还是按600万计算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价款按什么金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土地价款时按什么金额扣除?

2025-08-29 15:3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8-29 15:39

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按1300 万(原估价 700 万 %2B 补交出让金 600 万)。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按700 万(改制前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1300 万(土地取得总成本,含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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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441 追问 2025-08-29 15:58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600万为什么不能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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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9 16:05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强调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扣除金额,这是为了保持土地增值税计算的连贯性和历史成本原则,避免因改制等因素导致土地成本的随意调整,从而保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因此,补交的出让金 600 万元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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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441 追问 2025-08-29 16:14

但是这块土地是改制后补交了出让金,土地由工业变为商业性质后,才开发房地产销售的,现在开发的房子销售后进行土增清算,要是不补交600万,土地不变性,还不能开发呢,这600万应该是土地价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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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441 追问 2025-08-29 16:15

这600万在土增清算时应该能扣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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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9 16:18

你的理解有现实合理性(补交 600 万是土地变性、开发的必要成本),但结合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特殊政策,需分情况判断,核心看 “改制时土地是否适用了‘暂不征土增税’政策”: 若改制时适用了 “企业改制暂不征土增税” 政策(多数国企改私企符合此情形,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 政策明确规定,改制后再转让房地产清算土增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只能按改制前取得土地的原成本(700 万)扣除,补交的 600 万出让金不得计入。 原因是:改制时已享受暂免土增税优惠,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保证税基完整,后续清算需以改制前原始成本为基数,变性补交的费用不纳入土增扣除。 若改制时未适用暂不征土增税政策(如改制时已按评估价缴纳过土增税): 此时土地成本按 “改制后实际取得成本” 算,补交的 600 万可与原 700 万合计 1300 万,作为土增清算扣除的土地价款。 所以,关键看改制环节是否享受土增暂免优惠:享受过则 600 万不可扣,未享受则可扣 —— 这是土增税针对改制重组的特殊规则,而非单纯按 “成本必要性”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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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441 追问 2025-08-29 16:52

谢谢老师耐心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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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9 16:57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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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441 追问 2025-08-29 17:01

老师,那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原出的市级评估报告估值土地价款700万没有发票,税务局认可,可以扣除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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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9 17:06

一般不可以直接扣除: 增值税销项抵减:需财政票据或合规发票,评估报告不是扣除凭证,不能抵减; 企业所得税扣除:需合法有效凭证(发票 / 财政票据),仅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特殊情况需沟通税务并补佐证资料才可能核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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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441 追问 2025-08-29 17:18

那就是说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时,土地价款就得按600万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土地价款按1300万还是600万需要跟税务局沟通是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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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29 17:39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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