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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以exw条款和香港的一家贸易公司A签署销售合同,现在税务局要求exw条款出口的工厂需提供货物在境内装载前的运输费和保费发票,账单及水单,以此证明工厂货物实际有出口,否则按内销13%征税,这段运输是客户负责的,但是因为客户是香港公司,他是和一家香港运输公司B签署运输合同,B再和香港物流公司C签署转包运输合同、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B和C都分别开具形式发票,实际C再委托国内子公司D完成业务,D开具了一定数额的增值税票给C以备稽查,但是额度和实际发生的不符,现在的问题是1.客户A担心提供了B开具的形式发票,税务局认不认可这个香港物流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虽然B开具的形式发票都有对应的账单可以证明的,这个是有据可查的,运输是纯国内运输,即工厂到出口监管仓段的运输,提交后税务局会不会质疑国内的业务为何跑去香港结算?如果税务局这样问的话,可不可以用那个大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说明,因为我是香港公司,所以我在香港结算,可不可以这样子?因为那个协定书是说香港公司如果在大陆开展陆运业务,是可以免征大陆这边的税,所以以这个点回来回应税局可以吗?还是说税务会问实际运作的公司;2.如A不提供发票和水单,

2025-08-31 10:4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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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10:48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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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31 10:49

您好,税务局很可能不认可香港公司B开具的形式发票,因为形式发票不是正式结算凭证,而且国内运输业务在香港结算确实会引起质疑,虽然你可以引用大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说明香港公司在大陆开展陆运业务可免税,但税务局更关注实际运作情况,所以最好同时提供国内子公司D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完整业务链条证明;如果客户A不提供发票和水单,工厂将面临按内销13%征税的风险,税额计算为:出口货物价值×13%(假设出口货物价值为100万元,则需缴纳13万元税款),这种情况下建议尽快与A协商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联系国内运输公司D获取准确运输费用证明,以避免被认定为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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