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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债务人公司)与我公司(代收代付公司)与乙公司(债权人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甲公司付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付给乙公司。我公司根据代收代付金额的2%收取甲公司的手续费。我公司据此手续费金额开给甲公司发票。同时,乙公司也据我司所付的款项,直接开票给甲公司。请问:这样,有问题吗?有税务风险吗?

2025-09-01 15:5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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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5:53

你好,你们有风险,容易被认为是你单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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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2025-09-01
容易被认为是你单位的全部的收入,因为代收代付是没有收入的,全部都代付。
2025-09-01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2025-09-01
你好,这个没问题的,是可以的了.没有风险
2025-09-01
你好,这个没问题的,是可以的了.没有风险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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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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