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们有风险,容易被认为是你单位的收入
请问,我之前开票是给甲公司的,现在收到由乙公司代甲公司付来的款,这样有没有什么问题
请问我们和甲公司签的合同金额中包含了代收代付的乙公司货款,那可以让乙公司将代收代付货款直接开票给甲公司吗?还是我们必须全额开?
题三:2017年7月2日,甲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商品 成本80万,代销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万,增值税额17万。乙公司按照销售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0%收取手续费。同日,甲公司将商品发货给乙公司。7月10日,乙公司将该批商品对外销售,同时给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7月1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7月14日,乙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同时将销售货款(扣除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同日到账)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分别针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编制会计分录。
甲公司(债务人公司)与我公司(代收代付公司)与乙公司(债权人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甲公司付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付给乙公司。我公司根据代收代付金额的2%收取甲公司的手续费。我公司据此手续费金额开给甲公司发票。同时,乙公司也据我司所付的款项,直接开票给甲公司。请问:这样,有问题吗?有税务风险吗?
甲公司(债务人公司)与我公司(代收代付公司)与乙公司(债权人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甲公司付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付给乙公司。我公司根据代收代付金额的2%收取甲公司的手续费。我公司据此手续费金额开给甲公司发票。同时,乙公司也据我司所付的款项,直接开票给甲公司。请问:这样,有问题吗?有税务风险吗?